医院放射科个人剂量检测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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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放射科个人剂量检测规章制度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缴纳监测费,放射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时转给调人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持20 年。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的测度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 天。3、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 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
2、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4、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必须佩带个人剂计外,还须佩带报警式剂量仪。5、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 摄入最可能超过年限值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6、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得3/10 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7、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8、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 日,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9、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用报表格式将本地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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