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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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1 /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2、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什么是“恶势力”?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 应当认定为 “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
3、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3、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2 / 3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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