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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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号( 200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保护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御性装备。第四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安环部审核后生效。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萍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九钢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执行。第二章发放与使用第五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转让, 变卖各类劳动防护用品,辞职人员应主动上交公司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计划申报:二级单位安全员于每月1-3 号将次月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计划报安环部(并附尺寸、型号清单),安环部汇总后,在每月4 日前报物资
3、公司和物流中心。第九条物资采购:物资公司按安环部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进行采购,并确保在次月4日前及时、足额到货。第十条验收发放:物流中心验收员负责对所进的劳保用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保管员根据各单位申报计划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领用: 小件类劳保用品由单位安全员审批,每月的 4-10 号发放。 大件类劳保用品由分厂安全员填写领料单,统一于每周二到安环部核发,每月11 号至次月3 号的周三、四发放。 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审批和发放(临时性新增部分,必须经分厂主管领导审批,安环部随时核发)第十二条公司机关部门需要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经安环部审批,按上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保管员必须依照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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