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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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 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 个月工资。(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1、在职人员(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2、离退休人员(1)1993 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a 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 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b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 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c 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 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2)1993
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按京国调( 90)2、4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 1992)18 号增加 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 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b198
4、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除按第 2 条第( 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 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三)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 ,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退选 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 自理确有困难的, 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
5、满5 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不满60 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不满50 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 周岁或年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 周岁或年满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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