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顾客满意度调查、工程回访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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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方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材料使用和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材料生产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国土资源、经济发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方法。第四条各有关
2、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节地、环保和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从市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2 - 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名录中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质量监督情
3、况。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申请表;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代理委托书有代理企业时应提交;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应当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六标明“注册商标” 字样或注册标记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提交商标注册证;七一年以内的、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八产品执行标准;九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提交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给予备案并上网公布。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书的,市建设行
4、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七条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停止生产或在本市停止销售以及备案资料有变更的,备案人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经备案建设工程材料而未使用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3 - 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建设工程应按国家标准要求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可
5、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专家依据或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具名评审,评审通过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颁发厦门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评审专家除依据或参照评审标准外,还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材料市场使用效果进行评审认定。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墙体材料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优惠政策。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或新型墙体材
6、料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有关税收的减免。第十三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 50% 的建筑废弃土、江河湖、海淤泥、工业废渣等利废材料的墙材制品除外。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返退时,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的比例量予以返退。具体返退方法和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4 -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价内容之一。第十六条本市新建、
7、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并优先使用以下经建筑节能认定的新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设计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与干混砂浆第十八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禁止现场搅
8、拌混凝土和现场拌合砂浆。但以下建设工程除外:一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二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5 - 三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给的特种类型混凝土。除前款第一项外,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的合理运输距离及城市发展需要,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布点规划。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9、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布点规划的要求。第二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生产、供给预拌商品混凝土。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 干混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成品质量。对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共同做好混凝土坍落度等验收记录,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施工现场取样制作混凝土试块。干混砂浆供需双方应当在干混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施工现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第二
10、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采集编制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市场综合价格,按月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投标工程招标标底应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市场综合价格进行编制。第四章建筑安全玻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 6 -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以下部位需要安装使用玻璃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 ( 三) 建筑玻璃幕墙; ( 四) 倾斜装配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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