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附录3+生物制品附..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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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3:生 物 制 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按照以下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1微生物培养物,不包括重组DNA 制品;2微生物和细胞培养物,包括由DNA 重组或杂交瘤技术制备的制品;3生物组织提取物;4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采用上述方法制备的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 以及其他生物活性制剂, 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 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第三条生物制品还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的特殊
2、性:1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2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3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应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的全体人员 包括清洁人员、 维修人员 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 微生物学等 和安全
3、防护培训。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第七条根据所生产制品的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应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制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 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
4、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第十条同一生产日内, 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 职工不得从有可能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潜在的污染。第十三条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洁
5、净度级别生物制品生产操作例如B 级背景下的局部 A 级附录 1-无菌制剂的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无除菌过滤的不同组分的合并等C 级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与抗体的分装D 级原料血浆的合并、组分别离、分装前的巴氏消毒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第十五条当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时, 特别是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第十六条各种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
6、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灭活后可与其他无菌生物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结束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查2010 版药典相关要求保持一致第十七条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专用。第十八条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第十九条其他种类芽孢菌产品,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 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7、。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第二十条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 DNA 制品。第二十一条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 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第二十二条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第二十三条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
8、应便于清洁和去污染如可采用熏蒸消毒法 。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经验证。第二十四条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 其设计应能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第二十五条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应尽量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能用蒸汽灭菌。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经验证。第二十六条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应定期证明其无泄漏风险。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均要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内可存放少量生产过程中需要称量的储备物如缓冲液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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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附录3+生物制品附. 2022 附录 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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