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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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细则(试行)(2016.5)1总则1.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工作的通知(狮政综(2014)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市业主委员会的备案。1.3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程序和时限2.1 办理流程: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当场)审查(窗口负责人员审核,当场)决定(窗口负责人员审批,当场;窗口经办人员办结,当场)2.2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
2、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3申请材料要求3.1 委员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1 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2 备案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2材料格式要求3.2.1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3.2.2委员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3 委员会陈述材料委员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补充或佐证材料。4 申请材料清单
3、4.1应提交材料:4.1.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4.1.2业主委员会选举统计结果4.1.3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结果(首次备案需提供,换届无变更无需提供)4.1.4管理规约(首次备案需提供,换届无变更无需提供)4.1.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首次备案需提供,换届无变更无需提供)5申报材料审查5.1 审查方式5.1.1备案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委员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委员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5.2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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