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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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沧源佤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一、不动产首次登记(一)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出让: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
2、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监护人代理申请;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正本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选址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规划红线图验原件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
3、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出让金缴纳发票原件及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
4、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监护人代理申请;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城镇房地产(商品房)所需资料: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
5、盖公章);5、城镇房地产(个人、单位)所需资料:“房屋批准建设的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等权籍调查成果;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6、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调查表、分户图等权籍调查成果等权籍调查成果表;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1)土地属
7、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
8、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各1份;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或者不动产权证书;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地役权首次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4、地役权合同;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
9、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监护人代理申请;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
10、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
11、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8)转出方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原件);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件);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
12、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申请;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调查表、
13、分户图等权籍调查成果;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A、商品房(由房地产公司转移给相应权利人)(1)商品房购销合同;(2)契税缴纳证明。B、非商品房(单位、个人)(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书;(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14、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9、转出方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原件);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件);10、相关税费发票或免税证明材料
15、;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
1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调查表、分户图等权籍调查成果;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的,
17、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
18、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地役权转移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登记证明;4、地役权转移合同;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三、不动产变更登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
19、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监护人代理申请;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20、:(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个人须提交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如属于土地使用面积增加的还必须提供用地批准文件);(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
21、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及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
22、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提交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询问笔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2)个人:申请人身份
23、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查验原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监护人代理申请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个人须提交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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