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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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泽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8号)、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光泽县教育局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第三条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第四条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的主体是行政审批股。第二章审查内容第五条行政审批股在审批工作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2、(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五)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六)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审查标准第六条申请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资料: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批人员应逐一核实。第八条现场勘验资料:需现场勘验的,由教育局组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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