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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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室资格证丛书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重点内容小结邓佳佳1 教育法规概论1.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成立。2.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3.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ps:人大常委会)和国家行政机关(ps:都有那些部门?)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4.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5.教育界
2、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6.教育法规的规范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7.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1)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只有通过一定形式变为教育法规,才具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2)党的教育方针、 政策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既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法规,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去实施教育法规。8.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9.教育法规的渊源(定义):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
3、称。10.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11.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教育法律A.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B.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3)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4)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
4、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A.部门教育规章B.地方政府教育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12.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的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教室资格证丛书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重点内容小结邓佳佳2 13. 1986 年 4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5、育法,并于当年7 月 1 日起施行。14.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15.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共和国教师法 ,并于次年1 月 1 日开始实施。16.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17.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规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18. 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如义务教育法第11 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
6、学者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9. 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具体地说,就是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20. 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者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教育法的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两种。21.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2
7、. 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23. 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 , 干涉”“有 , 的自由”等术语。24.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25.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下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26.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作具体规定。27.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28.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
8、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9.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30.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3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3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一无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33.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人身相联系的精神
9、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治理结果)等。34.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35. 目前教育学界对教育政策的定义也只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我国学者或有关的文献对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教室资格证丛书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重点内容小结邓佳佳3 育政策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
10、为准则。(2)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政准则。(3)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36. 教育政策的主要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37. 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两个明显特点:a 强制性 b 惩罚性38.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多项选择)(1)教育体制政策(2)教育质量政策(3)教育经费政策(4)教育人事政策(5)国家学制政策
11、(6)课程与教学政策(7)学历与学位政策(8)教师教育政策(9)考试与评价政策(10) 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 学校语言文字政策39.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制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40. 发现教育政策问题的途径:(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41. 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个方面:(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42.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重点)(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
12、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43.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教室资格证丛书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重点内容小结邓佳佳4 A.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
13、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B.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44.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4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在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46. 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指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14、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外部关系的作用。47.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48.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有:(1)各级人大的代表(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49. 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的决定通过必须采用会议的形式。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有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50. 法律的表
15、决通过表决,使法律草案变成为正式的法律。因此,这一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51. 法律的通过通常情况下,普通法律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52. 法律的公布表决和通过后的法律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布,在法定刊物上发表,这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环。53. 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简答)A.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B.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C.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
16、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教室资格证丛书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重点内容小结邓佳佳5 54. 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55. 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一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
17、作制定的教育法规,该工作完成,法规失效56.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57. 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58. 教育法规的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主要采取四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本国法律对其有约束力(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中主义原则59. 教育执法的原则: (简答)(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60. 教育执法的措施: (简答)(1)掌握教育法规的
18、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61. 教育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62. 教育守法的条件: (简答)(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63.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
19、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64.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65. 我国教育法第31 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评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 - - - - - - - - - 教室资格证丛书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重点内容小结邓佳佳6 66. 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
20、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A.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的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B.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更多的资源,使学校称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67. 教育法第28 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做了就各方面的
21、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8. 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做了六方面的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69.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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