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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以及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
2、毕业生、独立二级学院在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前招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第四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
3、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1.3;3、汉语言(对外)专业学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八级水平。(三)
4、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独立二级学院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中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学校认定的资格线即视为通过);4、按要求修读学校规定的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专业学位课程,其成绩绩点均大于或等于2.0。(四)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全部课程考试的加权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绩点高于或等于B;4、参加学校规定的包
5、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中,专升本毕业生免考基础课;5、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4、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外
6、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的;(二)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次数多于或等于两次的;(三)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四)结业后经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取得毕业证书的。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1、各院系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教务处;2、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7、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二)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要求,独立二级学院各院系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将名单及其成绩单、外语证书等书面申请材料,报呈独立二级学院教学主管部门;2、独立二级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对所辖各院系上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及其材料
8、统一报呈教务处;3、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5、颁发给独立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证书,注明该生在独立二级学院某院系某专业学习的经历;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三)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1、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的一个月内,向网络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加成绩单、外语证书、毕业证书
9、等有关材料,网络教育学院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3、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以及学位课程考试结果,对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的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
10、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加成绩单、外语证书、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继续教育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认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第七条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初审。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查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1、的受理审查工作。第八条 与我校开展双学位项目合作的国外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双学位项目后获我校学士学位的标准,参照“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要求执行。学校其它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参照本条例相关条目执行。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以及相关的学位考试,均以一次为限。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或未通过学位考试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一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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