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案卷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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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总队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案卷是指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 )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材料。第三条总队案卷属于总队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交由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第四条总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科、室、
2、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员做好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般为一案一卷;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分正卷、副卷。案卷各类文书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第六条案卷的整理、 立卷、装订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科室进行联合监察的,由主办科室承办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
3、 检查、 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投诉举报登记表;(4)投诉举报材料; (5)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的所有文书、证据;包括询问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委托鉴定书、鉴定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含送达回证、整改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含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含送达回证)、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
4、当场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罚款回执、结案审批表、卷宗封底等。第八条以下文书材料不用附卷装订:(1)内容重复的文书材料; (2)没有定稿的文书材料;(3)与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第九条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处罚,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文书材料另案立卷归档,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不变。第十条案件文书材料应收集
5、齐全,装订成册。文书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卷宗目录附于首册,各册的页号相连。第 十 一 条案 卷 内 的 文 书 材 料 应 统 一 使 用A4 型(210X297 毫米)纸;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 型纸托裱。不适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第十二条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容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用机器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必要时可复制。第十三条案卷文书材料排列后,要在距案卷左边口约15 毫米处垂直三孔一线装订。装订时应除去文书材料内的订书钉及其他杂物。第十四条卷内文书材料应按顺序用钢笔或其它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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