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概念比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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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主体 自然人与法人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2.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1.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不同点: (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 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
2、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1 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2 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 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2.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3.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
3、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4.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5.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6.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
4、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2.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3.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二)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
5、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l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1.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体现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
6、的特点(意思自治)2.责任是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对权利的救济和法律强制性、制裁性的特点(三)法律行为l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法律只起补充作用。3.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4.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l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7、-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1.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2.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非产生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3.除上述区别,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故类推适用(准用)法律行为规则。l 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的区别:1.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想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以外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任何意思。2.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效力的约束);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给付者和受领者)均不具有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或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
8、为的再划分)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直接的权利变动效果。2.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3.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要求不同。处分行为的主体须有处分权。4.是否要求公示不同。处分行为须公示才生效;负担行为一般不予以公示。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当事人对与其相对的他方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2.两种行为存在并存关系(两行为基于同一客体并存)与非并存关系。3.并存关系:(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2)负担行为与
9、处分行为均无效;(3)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4)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或有效或无效4.非并存关系:(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l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1.条件应当是当事人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发生、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并由当事人自行选定的合法事实。(身份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2.期限是可知的、确定的、一定会到来的事实。(四)代理l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1.制度功能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赋予了第三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表见代理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2.构成要件不同。主要区别于被代理人有或无可归责性。3.法律效力不同。
10、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l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1.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滥用代理权则有代理权。2.表现形式不同。滥用代理权有自己代理(非经本人同意)、双方代理(非经双方本人同意)、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3.法律后果不同。真正无权代理效
11、力待定(表见代理有效);滥用代理权或无效、或可撤销、或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l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1.“ 名义 ” 不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2.行为内容不同。无权代理为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可为事实行为,也可为法律行为。另外,合同的主体、相对人是否有过失(此处仅指真正无权代理)也不同。(五)诉讼时效l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中止是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断是主观原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2.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计算不同。中止继续算;中断重新算
12、。3.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候。l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适用的权利不同。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2.制度价值不同。诉讼时效尊重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持原来的法律关系,最快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3.期间届满后的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4.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止、中断;除斥期间不可变。5.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大容忍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单行法的规定起算);除斥期间从行为成立、可提出形成权时起算(特殊的从知道或应
13、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6.适用要件不同。诉讼时效以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连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除斥期间以形成权的存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1.试述私法自治(意思自治)提示:从私法自治的含义、在民法中的体现、限制三个角度回答辅以小结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 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德国学者海因 科茨说过: “ 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进行自我发展的权利” 孟德斯鸠说过 “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因此,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莫过于自主参与与自由选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
14、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 - - - - - 私人有能力凭借自己的理性来自由地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民法是自由之法, 任意性规范多于强制性规范。 私人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权利,凭借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部门体系,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础地位。具体来说,私法自治在民法中最大的体现有: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婚姻和遗嘱的自由。契约自由是合同法乃至整个债法的核心原则,如当事人有缔约自由,选择与谁缔约的自由,解约的自
15、由,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等。意思自治的另一层含义便是自己责任,反对连坐。哈耶克说: 课以责任,也就预设了人具有采取理性行动的能力。意思自治的理念,一方面规定有过错的加害人必须对加害行为负责,即“ 有过错即有责任” 同时也规定, 既害人只有对有过错的加害行为负责即“ 无过错则无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 过分强调个人意思自治也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关系成为民法进入20 世纪以后关注的问题。民法的发展逐渐向社会本位偏斜,具体表现为(1)所有权绝对自由受到限制,尊重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所有权行使之基本原则(2)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的出现、格
16、式条款的规制(3)保护劳工立法,出现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和企业家订立“ 团体契约 ” (4)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尽管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受到一定限制,但毫无疑问其仍然是民法最重要的品格,具有无可怀疑的文化价值。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提示:从诚实信用的含义、地位、作用三个角度回答诚实信用原则即“ 诚信原则 ”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 应本着善意、 诚实的态度, 讲究信誉、 恪守信用, 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诚信原则 ” 被称之为民法中的“ 帝王条款 ” ;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既既有一般指导作用,又起
17、着善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的作用;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诚信原则是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和依据。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诚信原则的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法官的能动性3.试述 “ 民法是权利法”提示:从民法的含义、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两个角度回答,辅以小结。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而这种利益之法律化便是权利。民法就是要为人们确定缔结市民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权利预期,通
18、过对权利的设置与保护而达到维护市民社会关系的顺畅与有序的目的。所以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近代以来的民法,实行权利本位主义。(1)整个民法的规范架构以权利为中心展开,即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体制,晚近民法更是增加了知识产权和人格权(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是先设定主体的权利,进而由权利派生出相对方的义务,再由义务之违反派生出民事责任。这种逻辑结构可用四句话概括:有权利必有义务,无义务则无权利,有义务就有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 3)从规范的内容来看,民法规范大都为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给予当事人行使权利之最大自由。( 4)民法为实现公平正义,反过来又禁止权利之滥用。总之, 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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