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金融案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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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户近万元按“提示”转帐被盗银行担责 30% 储户李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出现“机器故障”,按照取款机上张贴的“提示”排除故障时造成卡中现金转帐被盗,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和银行在在自动取款机发生的转款损失分别承担70% 、30% 的责任。 2008年 11月 10日晚 22 时许,李某用借记卡在位于君山商城的银行自动取款机办理取款业务,根据自动取款机的提示,李某操作取款2000 元,听到自动取款机有出钱的声音, 但不见钱出来。 李某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李某在不能拨通的情况下,发现在取款机上面贴有一张提示条, 李某拨打提示条中的电话,电话告知按几个键后钱就会出来。于
2、是他根据电话提示, 按了几个键, 取款机中出来一个转账单,借记卡中9988.77 元被转账转走。李某随拨打“110”报案,“110”民警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看到自动取款机上贴有提款遇故障处理的提示说明一张纸条,发现取款机的出口处被皮条堵住。第二天,李某到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将取款机打开,发现有2000 元现金,遂把 2000 元给了李某。经查询李某借记卡中9988.77 元被转账至广西南宁市一账户上并被支取。 后李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存款 9988.77 元、手续费 49.94 元,合计 10038.71 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 银行提交了借记卡章程, 其中第四条规
3、定: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 并及时更换借记卡密码, 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卡人自行负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 - - - - - - - - - 李某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 对储户存款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但银行自动取款机系统存有安全隐患,被他人利用,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非
4、法取走,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个人交涉无果, 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存款 10038.71 元及利息。银行声称,李某所说的借记卡上的款被盗是不属实的,李某卡中的款是正常取走的,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定,银行向李某发行了借记卡, 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均负有一定的注意和防范义务。 李某作为持卡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应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该附随义务要求其不轻信自动取款机任何外在的告示或提示。但李某在使用自动取款机出现异常情况时,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提示”, 并完全按对方的指令进行操作, 将自己帐户上的资金转账到自己并不了解的银行卡上,对
5、能够预见的风险未能足够重视。因此,李某的轻信、疏忽和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帐户资金被骗走的直接原因,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虽填写了借记卡申请表,但该表为格式条款, 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银行作为经营存、 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自动取款机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 系银行人工服务的延伸。 对储户到其自动取款机上取款,银行亦应当负有保障客户取款安全的义务。首先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 全时段的服务, 其次亦为银行增加了收益。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考虑, 银行
6、对其所有的自动取款机负有较常人更为高度、 严格的谨慎义务, 应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如“请勿轻信自动取款机周围张贴的任何公告”以及“如有异常情况,请致电统一客户电话”等风险提示内容。 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了提醒义务,银行借记卡章程虽规定“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但并不能免除银行未尽风险提示而应尽的义务。故银行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 - - - - - - - - - 责任
7、。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应对其损失承担70% 的责任,银行承担30% 的责任。股东大会漏发会议通知缺席股东起诉撤销决议获支持第一次股东大会因故停开, 物业公司在三天后接着召开, 却未通知所有股东。正当物业公司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即将生效时,未参加会议的郑女士和庄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 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请。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在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作出闵行一物业公司于2010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予以撤销的一审判决。 2010年 2月 5 日,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因部分股东对出席股东会的对象产生分歧,会议未能按期进行。2 月 8 日,公司 11名股东向物业公司
8、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于 2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续会的提案”,载明:2010年 2 月 5 日,业公司召开第三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会议,由于个别人员干扰会场秩序,造成会议暂时中止。我们坚决反对破坏会场秩序,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行为。 为了企业能正常开展工作, 企业效益、 职工利益不再遭受损害, 我们强烈要求公司董事会坚持正义,于 2 月 8 日继续召开会议, 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好。同日,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由公司的 17 名股东出席,形成了决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然而。郑女士和庄先生两名股东未接到会议通知,当然未参加 2 月 8
9、 日的股东会。他们认为,物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未在股东会召开前15 日通知股东,且没有按照 2006 年的章程记载的股东范围通知股东,反而还通知了退股及没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 - - - - - - - - - 股东资格的人员参加股东会。 因此,股东会决议违法, 现要求判令撤销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股东会决议。物业公司辩称, 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是股东之间的行为。现在郑庄两位的诉请应当驳回。 由于 2 月 5 日的股东会由于部分股东的扰乱
10、,所以在 2 月 8 日继续召开并形成了决议。 决议内容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股权份额通过,合法有效。 因此,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经查明,在物业公司章程中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法院认为,郑女士和庄先生的撤销之理由为通知期间瑕疵和通知对象瑕疵,是否存在呢?关于涉案股东会是否存在通知期间瑕疵问题。由于会议通知对于股东参加会议有实质性的价值, 故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通知, 可能会影响每一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机会,从而失去程序的公正性。2 月 8 日的股东会,虽然物业公司辩称是 2 月 5 日股东会
11、的延续, 但并没有通知郑女士和庄先生, 故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至于涉案股东会是否存在通知对象瑕疵问题,因没有股东资格但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 也可通知其列席股东会, 只是其并不享有股东独有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而已。 法律并没有对股东会出席对象的扩大有强行性的规范。所以相应撤销理由并不成立。因此,无论是否排除无表决权股东作为通知的对象,只要立法上规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人, 如果对其漏发会议通知, 就会产生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影响决议的效力。涉案的 2 月 8 日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程序不符合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因此,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名师资料总结 - -
12、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 - - - - - - - - - 不满“帐户管理费”计算方式客户告外资银行败诉正准备提前还贷的李先生,突然觉得银行的帐户管理费计算方式与自己的“南辕北辙”, 认为收费不合理的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账户管理费及利息, 李先生也成为沪上“质疑”外资银行贷款帐户管理费计算方式的第一人。 3 月 2 日下午 14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审理了 此案,该案由法院副院长陈萌亲自担任审判长,在经过将近两小时的
13、审理后,法院作出当庭宣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账户管理费”到底怎么算? 2008 年 7月,35岁的李先生因急需资金向某知名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在 贷款申请表 中双方约定, 李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3000元整,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核金额为准,(后银行实际审核金额为27500 元),贷款期限 24 个月,利息按年利率 7.7%计算,同时约定“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 2009 年 6月,李先生想提前还贷,便委托妻子致电银行专员,要求告知具体还款金额。 不料银行的计算结果却与李先生大相径庭。李先生携妻前往银行进行核对,让他们惊讶的是,自己的“帐户管理费”被“多算”
14、了1500 余元!银行始终按照贷款总额27500 元的基数来计算管理费, 而李先生则认为, 既然自己每月已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那管理费就应该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银行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 现要求银行按他的计算方式退还多收的费用和利息,共计1632.38 元。今天的庭审中,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提供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用以证明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用以计算本金的数额是随还款金额而变化的。银行有利证据证明客户“明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15、 第 5 页,共 13 页 - - - - - - - - - 面对李先生的“喊冤”,银行表示合同在帐户管理费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歧义”,贷款本金就是指“全部本金”,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是明知的,合同上“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帐户管理费”这一重点部分已通过划线并由李先生签名署期的方式对李先生作了特别提示。同时,银行也指出,李先生已实际履行合同一年之久, 在收到银行年度对帐通知单后也始终没有对贷款本金的含义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知李先生是知道上述计算方式的。银行在庭审中指出, 即便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解”管理费的收取,但嗣后银行寄送给李先生的 放款通知书 中明确载明“每月分期还款
16、金额(含帐户管理费)CNY1374.91 ”,因李先生采取的是每月固定本息的还款方式,故还款金额中账户管理费显然也是固定数额, 一并寄送的贷款使用指南及说明函也对贷款本金的含义予以了特别说明。对此,李先生一方表示,从未收到过使用指南,只收到放款通知书。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中, 原告表示自己计算错误, 银行多算了帐户管理费374.38元,不是 1576 元。帐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今天下午 16 时,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作出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账户管理费是银行用于提供相关的账户管理服务,如接受账户信息咨询、提示还款、每月接受还款、账户维护等各项服务的费用,该服务内容不会因为贷款余额减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
17、免除,只要借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该服务仍然持续, 因此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 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而是商业银行根据各自不同具体经济成本,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核算得出,并由借贷双方合同约定。此外,被告收取该项费用,符合同类银行的业务惯例,也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至于原告李先生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法院认为该细则是上海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只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并不适用于本案贷款账户管理费的情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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