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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融案例分析1、 【案情】2004年 9月 20 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花堂餐饮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 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经 * 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在* 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 万元。桂花堂餐饮公司付款后, *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后,桂花堂餐饮公司通知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调解协议
2、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 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 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桂花堂餐饮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人保某支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在桂花堂餐饮公司投保的机
3、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 10 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终审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桂花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 万元及车辆损失保险金2010 元。【案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 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所区别。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 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 如火车、飞机或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制保险的投保名师
4、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2 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有承保的义务。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 年约为 35% ) ,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因为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以提高商业
5、三者险的投保面, 在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三者险中,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其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对于不同的损害赔偿项
6、目规, 定了不同的责任限额,在扩大赔付面的同时也保证了保险公司对主要费用的赔付能力,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并不分项限定,而是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 年 7 月 1 日实行,在其实行后,所有机动车都要陆续购买交强险,但是这并不排斥商业三者险的存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同时购买两种保险,以期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律师提示】已经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需赔付受害人的,保险人可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 条2、 【案情】2005年 1月 29 日,某地村民徐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
7、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丁某某撞倒。 徐某一面报警, 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3 面赶快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 丁某某左腿和左臂粉碎性骨折,需预交医疗费 1 万元,徐某无力支付这笔费用, 交警部门给徐某大货车承保机构,平安保险公司该地分公司打电话, 要其迅速将医疗费交给医院, 以便用于对丁某某的治疗,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这笔款交到医院。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
8、 又对肇事司机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抽检,发现其为酒后驾车。县交警大队于 2005年 2 月 8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酒后驾驶,观察不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 条第 2 款的规定 ; 丁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 ; 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伤者父亲丁某对该认定书不服,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公安机关认定丁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证据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责任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逻辑推理过程。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9、上均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 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 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正常情况下, 因保险公司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10、,所以不发生追偿问题。但如果交通事故由于一定的原因,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保险公司在垫付这笔费用后, 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这体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2 条。在保险公司已经就责任限额支付了抢救费用,或在肇事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4
11、 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同样,如果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 ; 五是其他资金3、 【案情】2005 年 2 月 3 日上午 9 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 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 4 人一行 6 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1.9吨的
12、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 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 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 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 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 1 人,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的规定,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 其过错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的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5 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13、另外查明,被告人郑某的肇事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某实业公司。该车已在某县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处理后事,某实业公司先行赔付了每个受害人家属1 万元。除文某妻子外的其他4 位乘车人的家属分别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文某的亲属、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侯某和某实业公司、某县某保险公司一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3 万余元。在诉讼期间, 文某和刘某的亲属也分别起诉要求判令对方司机郑某及其单位某实业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 40% 的经济损失共计 23万余元,法院予以合并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 文某驾车超速, 驶入对方车道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
14、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文某已死亡,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即文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在文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郑某驾驶货车超载、超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 - - - - - - - - 5 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20% 的赔偿责任。鉴于货车已投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20% 中的 85% 的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某实业公司作为郑某的工作单位应对郑某在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5、,被告文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分别赔偿4 位乘车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 70.4549 万元的 80,即 56.3607 万元;被告郑某分别赔偿受害人4位乘车人、文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3494 万元的 20% ,即 24.069 万元,精神抚慰金共 1 万元,扣除已付款 4.8 万余元,郑某还应赔偿 18.774 万元;某实业公司对侯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款20 余万元。【案例分析】本案发生时由于尚未实行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是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第三者责任
16、险的每次交通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可以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当然不同的责任限额保费也不同。另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了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当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加算一定的免赔率。在交强险实施后, 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外, 还可以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三者的人身和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 如果当事人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承保公司就余额中不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低于三者险赔偿限额时,赔偿额计算公式为:赔款(第三者
17、的人身和财产总损失额交强险限额)责任比例(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当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公式为:赔款赔偿限额( 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律师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再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自己的赔付能力。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 - - - - - - - - - 6 4、 【案情】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与德国某客商乙签
18、订合同出口大豆一批。货物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品质、质量检验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地时, 客商来电称货物品质部符合合同规定,货物已变质。 我方经调查推定货物变质可能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并催其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提出交涉。德国保险查勘代理公司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直寄保险公司,要求迅速给出处理意见。10 个月后, 客商由于保险公司迟迟不肯作出决定, 改变主意把责任推向我方出口公司,称大豆在装运前是有缺陷的。问题一:我方出口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问题二:最终该案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分析:CIF 贸易术语的一个特点是卖方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 而不是以向买方实际交
19、付货物来完成其交货时义务,因此,该项下的交货术语象征性交货, 即只要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就算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 在本案中, 尽管货物运抵德国时已经变质,但出口公司在口岸装运时由商检局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 这表明货物在装船越过以前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至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发生的质量问题,与卖方无任何关系。 所以不管德国客商找出何种理由,只要证明不了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存在缺陷,出口公司就不承担责任。5、 【案情】某 A公司按 CIF 条件向欧洲 B进口商出口某种货物, 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支付。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
20、和装运港将符合规定的货物装船完毕然后凭提单等合格的单据向银行结算了贷款。结款后第二天,接到 B 进口商来电称:因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出口货物全部烧毁。故其要求 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问题一 :B 进口商要求是否合理?问题二:请提出解决方案分析:B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CIF 术语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越过装运船舷前的风险, 而买方要承担此后的风险。 本案中, 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越过船舷后,而且卖方没有过失, 所以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损失, A公司不必退回货款。由于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而且向银行递交了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单据,B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21、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1 页 - - - - - - - - - 7 进口商应该向银行支付货款以换回单据,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6、 【案情】A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就其托运的200 桶水杨酸甲酯及40 桶安塞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及战争险,货物从中国上海港运往GUATEMALA CITY。保险 公 司 于 2003 年8 月 1 日 和 8 月 8 日 分 别 向 申 请 人 签发 了编 号为1101200020203001197 、1101200020203001236两份货物运输保
22、险单,保险金额分别为美元 8,344 元及美元 10,054 元,共计美元 18,398 元,承保条件为PICC一切险和战争险。上述货物在被运往目的港GUATEMALA CITY的仓库途中被武装劫持造成货物提货不着。 A公司根据两份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美元18,398 元,保险人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两份保单正本均已背书给收货人,收货人是两份保单正本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因此也唯一具有两份保险单下的保险利益。其他任何关系方( 包括 A 公司) 都无权就本案向被申请人索要保险赔偿金。A 公司认为保单是以A公司为被保险人出示的保单且已由保险公司认可。即使保单
23、已经背书, 但背书是空白背书, 仍然是谁持有保险单即可主张权益综上所述: A公司是否具有索赔权?列明原因分析: 第一, A 公司尽管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但对涉案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首先应根据申请人(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定。A 公司以 CIF 的价格出售货物并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表明受让保单的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担货物的风险因而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表明买方不仅承担货物的风险, 而且还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货物从卸货港运至最后仓库途中发生事故时,涉案货物为买方
24、所有并由买方承担风险;第四,保单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A公司在保单背面背书,把保单转让给了买方, 保单不同于提单, 持有保单的人并不一定对保单上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而必须是对保单上的货物承担风险的人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A公司持有保单,但由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买方并没有把保单通过背书的方式,再次转让给申请人, 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的申请人即使持有涉案货物的保单,仍然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因此, A 公司无权向被申请人索赔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也无义务向其支付该保险赔偿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
25、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1 页 - - - - - - - - - 8 7、 【案情】某专业机器制造 A公司向印度某水利工厂B进口商出口机器设备两台, 总额USD10,000.双方以 CIF 价格签订合同。 A公司随后向国内某保险公司以A公司为被保险人就该批货物投保了PICC一切险, 运输路线为宁波港至印度雅加达。 2008年 5 月 1 日,上述货物在运到目的地后, 收货人发现其中一台机器因固定装置断裂,导致货物严重破损。 B进口商随后联系当地保险查勘机构,经查勘定损后确定损失金额 USD5,000.B公司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核实材料,发现机器为裸装且
26、固定装置只在机器的一侧,进而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固定装置断裂导致货物碰撞。 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B公司认为 A公司提供了装箱照片,证明起运前货物完好,货损是在运输过程中颠簸造成的,并将索赔权转让给A公司,由其代为上诉。问题: B公司是否能得到赔偿?依据是什么?分析: A 公司虽然出示了装柜前的图片,但是货物是由A 公司自装柜的, A公司应按运输标准做好长途运输的防护措施。首先机器应有外包装, 其次机器为中型设备,应在机器的四角都做好固定装置,降低机器在运输途中因颠簸致损。而 A公司机器在起运前为裸装,且固定措置只做了一面,根据PICC一切险条款保险除外责任第二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因
27、此本案保险公司做拒赔处理。8、 【案情】广西某农垦农资公司(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以其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货物为白糖,从宁波港运往美国。之后,原告将被保险货物交由福建省某海运公司。 当该轮航至广东海域时, 船体遇强力震动, 造成货仓进水,并湿损货物共计RMB210,000 。根据保险条款,该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即提交出险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向被告索赔,未果。 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向被告索赔时: 第一、仅提供了货物损失数量方面的证明,未提供有关货损的性质、原因方面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第二、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放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并错过对承运人的索赔时
28、效,被告已不能代位向承运人追偿,被告依法有权拒赔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驳回上诉。 问题:原告是否能获得赔偿?依据是什么?分析:保单背面条款第载明: 一切险包括平安险责任, 而“平安险的保险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1 页 - - - - - - - - - 9 任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关于索赔载明: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如果根据法
29、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相关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货物出险,这是原、被告双方不争的客观事实。根据原告投保险别及保单背面条款,触礁或碰撞造成货损正是被告承保即该条款规定的一切险及平安险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而原告在向被告索赔及主张权利期间,却忘却了保单背面条款所载明的货物出险后应首先向责任方承运人索赔以保住诉讼时效的义务,致使被告在本案结束后丧失了向第三人及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 第253 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有权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的理由成立。据法律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扣减原告所主张保险赔偿金额的50% 应为合法、公允
30、。因此该案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RMB110,000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9、 【案情】被保险人李某于 2004年 3 月 2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万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5 年 2 月 12 日,李某因扁桃体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 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 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 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本案争议】关于本案药物过敏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
31、种意见认为, 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险别仅仅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该案例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发的意外事件,因此,由于青老霉素过敏导致死亡, 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32、-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1 页 - - - - - - - - - 10 问题:那么,药物过敏致死到底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保险中的意外伤害? 分析:人身意外伤害是没有预见、违背意愿、突然的外来,侵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明显、 剧烈损失的事实。 该案例中, 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 这是因为, 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 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通过排除法,便可以得出结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 符合“意外伤害”的因
33、果关系, 符合保险人责任的第三个条件。因此,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0、 【案情】某年 1 月 5 日, 某单位职工方某投保了该市保险公司开办的统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27 万元,其中房屋 20万元,家用电器 5 万元,床上用品及衣物2万元,保险期限自当年2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当年 3 月 16 日,方某决定重新装修房子,花钱请了一个路边装修队。施工过程中,一装修工人休息时抽烟,随手将烟头扔在木屑堆上, 不慎引起火灾, 方某的房屋损失 4 万元,家用电器损失 2 万元,床上用品及衣物损失1 万元。不久,被保险人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遭拒赔不服,欲向法院起诉
34、保险公司。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 方某在保险期限内装修房子,致使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而方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拒赔。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 居民装修房屋是很平常的事情 方某装修房屋没有使房屋发生实质性的危险增加,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此加以限定。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方某雇用
35、了路边装修队,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追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所以保验公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1 页 - - - - - - - - - 11 第三种观点认为, 保险公司应该全赔。 方某装修房屋尚不构成房屋的危险增加,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方某无法预见会发生火灾, 不可能考虑到事后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对方某的家庭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1) 被保险人装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险实质性增加;?(2) 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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