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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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 、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
2、规模大小等因素 ,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 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3、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地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业务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章保护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4、有关部门,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标明区界,设立界碑。第八条风景名胜资源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景区内的土地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应当拆除;个别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5、限期整改。风景名胜区内严禁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工厂,已有的仓库、堆场、工厂应当限期搬迁。在景区内的公共游览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休疗所等住宿设施。第十条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兴建民用住宅。确需建造的,必须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按统一规划进行建造。居住区外已有的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并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逐步迁入居住区。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工程项目和设施排放的污染物, 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的地点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排放的,必须限
6、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责令停产或搬迁。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置垃圾堆场。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运出。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形地貌必须严格保护,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或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 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林业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
7、定地点限量采集。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瀑布、泉水等水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围、填、堵、塞、引或作其他改变。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二)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塑像;(三)砍伐、损伤古树名木;(四)擅自捕杀野生动物;(五)损坏文物;(六)损坏公共设施;(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八)将未经检疫部门同意的动植物带入风景名胜区;(九)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名师资料总结 - - -
8、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必须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维护 、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9、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规划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当地区域国土规划和城市规划相协调;(二)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注重保护自然景观的完整风貌和人文景观的历史风貌,突出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 四)协调处理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各项事业作出全面规划。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水利、土地 、
10、文物、环保、旅游 、交通、宗教等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景区划分、功能分区(包括公共游览区、居住区、禁火区等),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路线及游程,环境保护、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发展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等。详细规划主要包括:景区性质、特色、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11、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三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抄送有关的省行政管理部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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