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PE投资模式解读:债转股投资模式分析与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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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 投资模式解读:债转股投资模式分析与设计时间: 2014 年 05 月 28 日 11:42:15 作者:李思静 债转股模式系PE的可选投资模式之一, 现就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为大家作初步分析、探讨。一、企业间直接借贷方式存在瑕疵,摒弃此种方式为宜1、该种投资模式的法律框架为:a、PE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给目标公司约定数额款项。b、PE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由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PE公司,以担保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与其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对PE 公司贷款提供担保。)c、PE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待某项条件成就时,将依据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转成
2、对目标公司的股权。2、该种投资模式存在法律风险,分析如下:1)、借款合同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第一、与现行实体法律及司法解释相抵触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99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990 年 11 月 12 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 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
3、996 年 9 月 23 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依据前述规定及司法解释,PE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可能被定性为无效合同。第二、与司法判例及司法实践相抵触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根据 “ 北大法宝 ” 收集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检索到的生效判决,倾向性的认定企业间借贷合
4、同无效。例如:开县房地产管理处诉四川万福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 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闽民终字第502 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均认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本人掌握的情况,目前天津地区的法院亦倾向性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2)、股权质押合同、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具有附属性、从合同的特点,其合法性、有效性依赖于借款合同合法性判断。一旦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
5、的借贷关系不再存在,基于股权质押合同产生的质权、基于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产生的转股权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基于前述合同的期待性权利与保障均将无法实现。二、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被司法实践肯定,可选择此种方式该种模式将企业间借贷纳入金融体系监管之下,补正了企业间直接借贷产生的法律瑕疵,实践中广泛采用并被法院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民二终字第43 号民事判决书(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等委托贷款纠纷案)、 ( 2007)民二终字第7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确认了企业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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