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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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 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 1999 年 3 月 10 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局长:李传卿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香要方式。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
2、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促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仲裁检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3、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促裁检验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
4、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5、 - - -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七)违约责任;(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九)其他必要的约定。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
6、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第十三条产品抽样、 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7、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第三章质量鉴定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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