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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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95 号)和XX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皋政规 2017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商联机关)和
2、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对外投资、 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3、 - 第 1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2 -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
4、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 真实反映和解析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自用资产管理第十条自用资产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共享共用等行为。第十一条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5、- - - - - 第 2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3 - 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 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第十二条资产入库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 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 质量关, 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
6、产权登记。第十三条资产领用交回。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 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第十四条资产清查盘点。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至少每年一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账卡相符、 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五条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资产共
7、享共用。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4 - 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第三章出租出借管理第十七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
8、务的前提下, 经批准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 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9、审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5 -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附相关材料, 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二)单位同
10、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 须说明理由, 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11、评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6 -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2),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其他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 3 年。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 视同租赁行为, 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施行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 合
12、同协议到期, 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 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 万元以上 (含 10 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13、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市财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7 - 局审批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下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单位拟
14、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八)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
15、表;(十一)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8 -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 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十二条
16、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 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
17、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20 页 - - - - - - - - - - 9 - 第五章对外担保管理第三十八条对外担保是指事业单位向境内外机构或境内外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
18、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二)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五)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六)被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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