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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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附录【精品文档】第 264 页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目 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7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9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1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15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17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8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2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29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31企业会
2、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3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35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4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4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4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46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4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5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5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5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5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58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60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6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6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6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69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7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7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7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76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79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81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8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85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88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90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9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9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10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109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111
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115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116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119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12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12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25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127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28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13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175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177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18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5、报表186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189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197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199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20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10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1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13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6、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
7、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
8、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
9、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
10、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
1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一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12、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
13、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
14、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
15、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
16、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
17、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
18、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
19、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计量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
20、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
21、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
22、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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