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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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之解读,北京大学教授 尹田,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和效力,(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无确权效力 公法功能(土地资源保护、城 市建设规划、税收等) 不动产登记 民法功能(不动产物权公示),1.物权归属争议,应由法院裁判确权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未经登记
2、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二)登记行为与登记基础行为的区分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1.“登记行为”的两面性 当事人“办理”登记:履行 合同义务的民事行为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具 体行政行为,2.登记基础行为与登记行为 登记行为(登记机关依据登记
3、规则完成相关登 记程序) 登记基础行为(买卖、投资、赠与或者抵押 合同等) 二者关系:基础行为有效,登记行为有效;基础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则登记因缺乏依据而自始无效。,基础行为(合同)效力认定与登记的效力认定应当分别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所涉法律关系主体即诉讼主体不同: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原、被告应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原告为申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被告为登记机关; (2)适用法律不同:合同纠纷裁判的实体法依据是民法规范,其程序法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登记行为争议裁判的实体法依据是有关登记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法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登记基础行为的争议(民事诉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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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司法解释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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