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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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制定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依据: 投资基金法第113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国务院关于
2、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3,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3、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其他投资标的:艺术品、红酒等其他种类私募基金 规范对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非特别审批的私 募基金管理机构(公司或合伙企业,已进行限定:“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 私募基金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目前仍适用“一法两则”的规定。,4,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
4、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
5、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 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成立时间:2012年6月6日成立;成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9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动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6,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
6、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关键词:不设行政审批,仅备案(第7-10条) 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7,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七条管理人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
7、记手续。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关于“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八条基金备案材料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8、;(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5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9,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
9、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仅备案。 备案不构成“增信”。,10,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关键词:穿透认定(第13条) 关
10、注: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仍应在特定数量内,11,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链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1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2,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
12、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券商资管产品、信托产品、基子公司资管产品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非法人形式,如合格企业、契约,需穿透核查,13,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2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
13、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关键词:“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注意:1.未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可以依法进行披露。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等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备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14,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排除“保本型基金” 买者自负,15,
14、第四章 资金募集,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
15、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6,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投资者书面承诺+风险揭示书,17,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
16、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评级机构: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强制要求为独立第三方机构) 私募基金运作更多体现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好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具有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测评并将其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的动力 基金管理人对自身管理的产品更为了解。 评级标准:由自身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制定,无统一风险评级标准,18,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7、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 未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仅以问卷和承诺方式证明。,19,第五章 投资运作,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关键词:基金合同,20,第五章 投资运作,链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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