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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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 黄薇,一、立法背景,(一)资产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测算的市场服务行为。我国的评估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上世纪80年代,评估行业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随着土地有偿转让、房屋买卖、矿产资源开发等产权交易种类的扩大,在不同领域里针对特定资产的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五个部
2、门管理。,一、立法背景,(二)目前,全国有各类评估机构14000多家,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专业人员60多万人。 (三)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评估行为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此外,评估从业机构、人员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一、立法目的,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制定资产评估法是规范评估行为,保护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二,制定资产评估法是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制定资产评估法是巩固改革成果,发
3、挥立法对评估行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需要。,二、立法过程,(一)资产评估法是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起草组,成员单位有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部门以及评估行业协会、部分评估机构和有关科研院所。 (二)2012年2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立法过程,(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于2013年8月、2015年8月进行了二次审议和三次审议,最终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并顺利出台。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4、的过程 1、三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485位网民的191784条意见和54封群众来信。 2、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资产评估法草案印发全国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二、立法过程,3、深入江苏、广东、北京、天津、安徽、福建、上海、山东等八省市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4、立法通过前评估会。2016年6月7日召开立法前评估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基层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共同就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
5、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二、立法过程,回顾资产评估法整个的立法过程,可以说从开始起草,到审议出台,历经十个年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经过四次审议,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最终顺利出台,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三、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改革精神,体现改革成果。立法贯彻相关改革精神,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设立管理、发挥行政协会作用等方面积极体现改革成果,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求同存异,争取最大程度的共识。草案自初次审议以来,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为了推动立法工作,立法机关本着求同存异,争取最大程度共识的原则,对意见分
6、歧比较大的问题暂不规定,以凝聚共识,推动立法进程,回应评估行业对法律早日出台的期盼。,三、立法的总体思路,三是把立法的重点放在规范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上来。 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依法对评估活动进行管理,规范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法律名称 一是要更准确地体现本法的调整范围。(评估法、评估师法、估价师法) 二是法律之间要衔接统一。目前已经有7部法律,包括刑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都已经用了“资产评估”的表述。如刑法229条规定:承担
7、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资产评估”显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关于法律调整范围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行为。 一是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根据这一规定,本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与实践中将“资产评估”仅定义为财政系统管理的评估业务这一窄概念完全不同,是包括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
8、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各类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大概念,涵盖了现有的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领域。,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注意资产评估与一般价格咨询行为的区别。 资产评估要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而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三是从事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2、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
9、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三)关于评估专业人员 1、一审稿和二审稿中,确定的是评估师职业资格准入,加上管理部门的注册管理制度。三审稿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终法律规定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专业人员都可以加入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并签署评估报告,但是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只有评估师才能从事。 3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
10、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需要说明: 一是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必须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开展业务。 二是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三是关于法定评估业务。法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7部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拍卖法、政府采购法等,均已经规定了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抵押,股东出资、股票和债券发行、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6部行政法规,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股权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规定对
12、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采、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撤销等多种业务,规定必须要进行评估。,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四是关于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资产评估法是评估行业的一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在内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4、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是权利:(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
13、的必要协助;(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义务:(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
14、系的,应当回避;(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三是从业禁止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评估业务、收取费用;(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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