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作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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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上櫃監理部重大訊息小組,2,綱要,壹、辦理期限 貳、罰則 參、條文介紹,3,壹、辦理期限,4,辦理期限,除非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 至本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向投資大眾提出說明。 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作業程序所 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櫃公司得配合國外時限之規定同時對外辦理。,5,貳、罰則,6,罰則,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本中心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 (以下 同) 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 次) 者,該次即處以壹拾萬元之
2、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通知上櫃公 司於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上櫃公司於接獲本中心通知應辦理記者會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對其上櫃有價證券採預收款券交易或停止其買賣。,7,參、條文介紹,8,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上櫃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無法 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轉換公司債或其他喪 失債信情事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上櫃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 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9,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 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 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10,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重要備忘錄 (合併或分割備忘錄除外) 或策略聯盟或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劃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或解除、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完成新產品開發。,11,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董事
4、會決議減資、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惟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非對稱性合併之案件,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壹億元之未上巿(櫃)公司,及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併購者除外。 考量上巿櫃公司之資本額規模不同,故證交所明定之資本額門檻為10億元,本中心明定之資本額門檻為1億元。 為期併購案之相關資訊充分揭露,爰增定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進行非對稱性合併之案件,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壹億元之未上
5、巿(櫃)公司,始得適用免召開記者說明會之規定。,12,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續) 經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 ;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 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應於董事會決議後赴本中 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櫃公司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說明記者會 。 召開時間,應於董事會決議日最近之店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 為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 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 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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