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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台帐企业名称 滨州中科催化技术有限公司建档时间 2017年11月1日 法律、法规对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规定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2、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
3、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
4、0186号)规定:第二十一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二款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
5、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精品文档】第 5 页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持 证 情 况 卡基 本 情 况姓 名性 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专 业所在部门职 务职 称从事安全 工作年限联系电话安全工作责任性质持 证 情 况证书名称发证部门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再培训时间再培训时间换证期再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备 注企 业 内 培 训 情 况培训日期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结果备 注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持 证 情 况 卡基 本 情 况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所在部门(车间)工 种操作项目专业工龄联系电话备 注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持 证 情 况证书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一次复审期二次复审期有效期至延期时间延期时间培训单位备注企 业 内 培 训 情 况培训日期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结果 说明:培训类别包括岗前培训(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培训、每年再培训及其他形式安全培训。表格内容填不开可附页。精心搜集整理,因文档各种差异性,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调整字体属性及大小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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