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资(独资)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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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合资(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甲方投资者名称(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乙方投资者名称(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第三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 公司的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邮编: 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受中国公布的和公开的法律法规管辖。第二章 经营
2、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的产品: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第八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第十条 甲方认缴资本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乙方认缴资本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甲乙各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货币出资 万美元,实物出资 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 万美元,以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 万美元。乙方货币出资 万美元,实物出资 万美元,知识产权出资 万美元,以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 万美元。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其人民币
3、价值应当使用公司实际收到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如分期出资,投资者的第一次出资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资本额的15,其他部分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如为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在取得验资证明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自收到出资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
4、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会(股东)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四条 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5、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各届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集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6、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依照股东会所有股东的一致书面决议同意,股东会有权不经开会通过决议。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下列事项的变更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 修改公司章程;(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 变更公司形式。 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只有一个股东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删除第十五
7、至十七条)。第十八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 会议出席情况;(五) 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对议题的表决意向;(六) 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七) 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做出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五章 董事会(执行董事)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股东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可以为3-13人
8、)。董事的产生,按照股权比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由投资者任命)。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
9、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者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
10、长在收到任何三分之一董事的要求后,应召集并主持一次董事会特别会议。每次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由董事长至迟在确定的该会议召开之日前10日发至每位董事。董事会会议通常应当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开,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董事会会议要求有三分之二董事作为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无效。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依照董事会所有董事的一致书面决议同意,董事会有权不经开会通过决议。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以删除第23、24 条)。第二十五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
11、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对议题的表决意向;(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七)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X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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