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处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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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精品文档】第 18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制定电气事故处理规程(62)水电技字第41号第一章 总则第1节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1条 本规程的目的是: 1为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2使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在编订电气部分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员,均应备有与其所管设备相适应的事故处理规程。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规定那些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规程。 第2节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第3条 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1.尽速限
2、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供电正常;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的机组上加负荷; 3.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4.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在处理发电厂电气部分的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的电源。为了完成上列各项任务,在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集中注意力保持设备的正确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者的命令以后,或者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第4条 在发电厂内处理电气部分的事故时,在一般情况
3、下,值长不一定要到发生事故的地点,他通常应留在主控制室,便于控制全厂。值长的任务是领导发电厂人员处理事故,掌握事故的全面情况,发出必要的指标,使各部门值班人员的行动相互配合。 第5条 各部门的值班长在处理事故时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任务是设法使运行保持正常,争取不使事故向本部门发展。当已发生事故时,他应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到本部门的情况、事故发展的经过及所作的操作和处理等。 当各部门的值班长不得不离开其正常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交代清楚,使值长可能用电话找到他。第6条 在处理事故时,各设备的值班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第7条 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的工
4、程技术人员,在听到事故警报时,必须立即回到本部门,并应执行值长的一切命令,参加处理事故。 第8条 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工作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之前,或各部门领导人员发令交接之前,接班人员应以助手的身份,帮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第9条 凡不是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例外)。 在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只准许直接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和发电厂的领导人员进入和留在主控制室内(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不在此限)。处理事故时有权进入主控室的人员名单,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核准,悬挂在主控制室的
5、入口处。第10条 在值班人员负责的设备上,或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1.根据表计的批示和设备的外部征象,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 2.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设法解除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力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应该特别注意对未直接受到损害的设备进行隔离,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并按照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于必要时起动备用设备; 3.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其范围; 4.对所有未受到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在判明故障部分和故障性质后,进行必要的修理。如果值班人员自己的力
6、量不能处理损环的设备时,应即通知检修人员前来修理。在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值班人员应把工作现场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切断电源、安装接地线、悬挂警告牌等等);5.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而正确地报告直接的上级领导。否则,即使不是严重的事故,也可能因缺乏正确的协作而造成整个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混乱。 此外,值长在处理事故时亦应估计到值班人员可能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独立进行必要的操作。注: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处理事故的快慢,决定于判明事故原因或设备是否完整的迅速程度。在电气部分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是由于系统中的一个元件或最多两个元件发生了故障,故应力求不作试验即能判明事故的原因,使
7、停电部分迅速恢复送电。第11条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正确,不应慌乱。匆忙或未经慎重考虑的处理,往往反而会使事故扩大。 在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时,必须向发令者重复一次;若命令不清楚或对它不了解,应再问明白。值班人员只有从他熟悉的领导人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始可执行。命令执行以后,要立即报告发令者。发命令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接受命令的人,并要接受命令的人重复他的命令。如果处理事故的下一个命令须根据前一命令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则应等待接令人的亲自回报,不得经由第三者传达,也不允许根据表计的指示来判断命令执行的情况。发生事故时,应仔细注视表计和信号的指示,在主控制制室的值班人员中,务必有人记录各项操作的执行时间
8、(特别是先后的次序)和与事故有关的现象。第3节 事故警报和人员的召集第12条 在发电厂的主控制室内,应装有事故警报信号。 警报器声音的强弱和安装的数量,应以各有关人员都能听见为度。第13条发事故警报的职责属于值长,值长不在时,由值长指定的代理人执行。 第14条在发生下列各种事故时,须发出事故警报信号: 1.发电厂主要设备(锅炉、透平机和发电机)事故解列时; 2.发电厂事故性的出力降低时; 3.厂用电系统的周率和电压降低至不能保证厂用电设备所必要的出力时。 在发生其他一般性的事故时,不必发出事故警报信号,而只能把事故的情况向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报告。第15条 发生事故后,值长
9、或值长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将事故的发生报告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 第16条 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唤发电厂任何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值长的命令即时到厂。 第4节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间的相互关系第17条 发电厂和变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是处理事故的指挥人,他通过值长指挥所有处理事故的人员。 发电厂的值长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该迅速而无争辩地执行值班调度员的一切命令。凡无原则拖延执行值班调度员命令的人,应该负不执行命令的责任。批准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员也要负责。处理事故时,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变更发电厂的操作接线图和变更负荷等,均应根据
10、现行的“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依照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第18条 如果值长认为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有错误时,应予指出,并向他作简单的解释。倘值班调度员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时,值长应立即执行。 第19条 如果值班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当值长接到此类命令时,应该把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总工程师,并记载在操作记录薄中,然后按照本单位总工程师的指示行动。 第20条 值长是发电厂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他应对事故的正确处理负责,厂内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都要首先报告值长。 在处理事故时,所有发电厂人员
11、都要服从值长的领导,不得对领导人的操作命令有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的情形。第21条 发电厂总工程师如果认为值长不能胜任处理事故时,则有权自行领导处理事故,或委托不当班的值长来处理事故。更换上述人员时,要通知值班调度员,并记在操作记录薄中。第22条 当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在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应监视消灭事故的进程,并对值班人员发出必要的指示(这些指示不得与值长的命令抵触)。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按照值长的命令或经值长的允许,把本部门值班长的操作职务暂时解除或加以具体限制,而自行担任本部门的值班职务,并在值长领导下统一行动。 第23条 在变电所处理事故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受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领导。如果
12、变电所主任或电网负责人,当发生事故时正在变电所内,必须注意变电所值班人员的动作,必要时应帮助他们。电网负责人或变电所主任也有权向值班人员发出指示,但这些指示无论如何也不得与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命令相抵触。变电所主任可以临时解除变电所值班人员的职务,自己代行值班,但应立即将此事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 第24条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这些操作可以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先执行,然后再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这些操作的范围和具体步骤,应根据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线方式、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以及其它现场条件在现场规程中具体规定。系统值班调度员应熟悉这些规程。下列
13、各项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不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而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径自执行:1.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运行中的设备有受损伤的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加以隔离; 4.当母线电压消灭时,将连接到该母线上的开关拉开; 5.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6.将发电机或发电厂与带电的线路或与某一台(数台)发电机并列; 7.发电机发生强烈的振荡或失去同期时,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该发电机解列。 上列各项操作,照例由值长或电气值班长执行;其中1、2、3、7各项操作,当电气值班长或值长不在时,由电气值班人员立即进行。不待值班调
14、度员的命令而进行的各项操作,仍应尽速报告值班调度员。第25条 发电厂或变电所发生事故时,如果值班人员不能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取得联系,则应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规定,应经管理系统的总工程师批准。 所谓值长或变电所值班人员不能与调度员(电网值长)取得联系,系指各种通讯设备均行失效,或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没有时间和发电厂值长或变电所值班人员联络。在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中,关于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不能联系时的规定中。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1.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母线无电时,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可以向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的线路名称和该线受电顺序; 2.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不必预
15、先通知发电厂或变电所,可以立即或经过多少时间经某一送电线向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 3.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无需预先通知电网值长或用户,可以立即向停电的线路或馈电线送电,或隔多少时间即能送电; 4.增加负荷,调整周率和电压等和的顺序。 如果在本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规程中规定,在失去联系时,应由失去联系的发电厂或变电所使用穿越线路向邻近的发电厂或变电所送电,则在发电厂或变电所的规程中,应详细规定此种线路的送电顺序、送电的时间、发电厂或变电所接线方式预定的变更、检查该线路无电的顺序以及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改变等。第26条 当值长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与值班调度员(电网值长)之间的通讯失效时,就尽可能用一切方
16、法使其恢复。 第二章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设备主要部分的事故处理第1节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电力变压器第27条 发电机的周期调相机的事故处理,按照“发电机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第28条 电力变压器的事故处理,按照“变压器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第2节 开 关 设 备第29条 开关最常见的故障有下列几种:1.操作机构拒绝合闸或拒绝跳闸; 2.油开关缺油或空气开关的压缩空气压力不足; 3.温度不正常。第30条 开关拒绝合闸时,首先检查操作电源的电压(或压缩空气的压力),如不正常,即应调整,然后再合。此外应尽可能根据外部征象来检查合闸回路的保险是否熔断和有无断线的情况(当操作把手放到合闸位置时,信号灯不发
17、生变化,即说明有此种情况),操作机构本身有无故障(如跳闸信号消失,然后复亮,而操作电源的电压或压缩空气的压力正常时,则说明操作机构有故障),以及信号灯的指示有无错、误(如跳闸信号灯消失而合闸信号灯不亮,则可能是合闸信号的灯泡烧坏)。 在现场规程中,应根据运行经验以及开关操作机构和控制回路的具体特点,规定出操作机构拒绝合闸的可能原因,外部征象和消除这些故障的方法。第31条 操作机构拒绝跳闸的开关禁止投入运行。 第32条 当发现开关的跳闸回路有断线的信号时或操作回路的操作电源消失时,值班人员应立刻检查信号灯熄灭的原因。首先换上好的灯泡,试验如果好灯泡仍不亮,应检查操作回路中的可熔片,必要时将它更换
18、。如果可熔片良好,则应认为操作回路有断线。如果开关拒绝跳闸会引起事故的严重扩大时,则应采取下列措施:1.将该开关接到单独母线上,经过具有适当保护装置的母线联络开关供电,或使该母只与单独的发电机或线路等相连接,以便在用户电源换接到另一线路上以后或在通知用户停电以后,将该开关切断,加以修理; 2.如果因限于接线条件不可能经另一开关供电,则应立即(并尽可能通知用户)将拒绝跳闸的开关以手动切断,并消除其故障。第33条 当发现油开关缺油或空气开关的压缩空气压力不足时,则应认为该开关已经不能安全地断开回路。此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1.立刻断开该开关的操作电源,在手动操作把手上悬挂“不准拉闸”的警告牌。
19、将该开关按本规程第32条中之1的规定处理,并尽可能设法加油或恢复压缩空气的压力;2.如果不能达到第32条中之1的要求时,则应将该开关停止使用。在停用时应首先用其他开关切断开关所带线路上的负荷,而使此有故障的开关仅切断该线路的充电电流,或调整系统中的负荷,使通过该开关的电流接近于零,然后将该开关拉开。缺油的油开关或压缩空气压力不足时的空气开关所能断开的充电电流和环路电流,可参照隔离开关所允许断开这些电流的规定。电压为500V及以下的油开关缺油时,可以在负荷下拉开。第34条 如果开关的发热不正常,应加监视,并设法降低其温度。如果温度继续升高,则应按事故处理,停止开关运行。 第35条 当隔离开关的接
20、触部分过热时,须立即设法减少其负荷。如该隔离开关系与母线连接,则应尽可能停止使用;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当停用该隔离开关会引起停电时,才允许暂时继续使用,但此是应该设法减少其发热,并对该隔离开关进行监视(例如每隔半小时监视一次或连续监视)。如该隔离开关的温度剧烈上升,应以适当的开关将其切断;如系线路隔离开关,则可减低负荷,继续运行,但仍须加强监视。 第36条 当误合隔离开关时(例如把隔离开关接向短路的回路或有故障的回路,或者把不同期的系统,用隔离开关连接时),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是合上了一相、两相还是三相),均不允许把已合上的隔离开关再拉开。只有用开关将这一回路断开以后,或者用开关将该隔离开关跨
21、接以后,才许可将误合的隔离开关拉开。 第37条 当误拉隔离开关时,应按传动装置型式的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方法处理:1.如果绝缘拉杆或杠杆式传动装置拉开时,因为这种传动装置所需的拉力很大,通常应当把最初的操作一直继续开操作完了。 如果是单相的隔离开关,应将该一相完全断开,但对其它两相则不应继续操作;2.如果是齿轮形和螺丝轮型(蜗母轮)的传动装置,则其拉开过程很慢,在接点拉开不大时(23mm以下)就能发现错误,这时应迅速作反方向的操作,可能立刻消灭电弧并避免事故。第38条 线路开关自动跳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的处理:1.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作任何检查,立即将跳闸的开关再行合上(适用于一般辐
22、射线路以及不会失去同期的环路); 2.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需检查线路上无电压后,方可将跳闸的开关合上(适用于单回联络线); 3.经过一定时间,不论有无值班调度员的指示,再行合闸。但值班人员在合闸之前,仍应尽力设法通知值班调度员; 4.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须检查线路上的电压与系统电压同期时,将开关合上; 5.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指示再行合闸。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订明哪一些开关跳闸后,应按哪一种规定处理。这些规定并须经调度部门的同意。再合闸(手动或自动重合闸装置动作)合上后,值班人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发生的跳闸情形,并对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如在再合闸时又跳闸,值班人员应报告值班调度员,并检查
23、开关。第39条 允许不经过检查立即重合的油开关,其遮断容量必须满足一次重合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油开关,则应对该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如未发现任何故障的现象(溅油、大量喷油及瓦斯、油开关的位置移动和套管断裂等),始可重合。如发现有上述故障时,则应按下列项目检查:1.自油开关中取出油样100200g,盛入透明的小器皿中,对着光亮检查,如油色暗污,则证明曾发生过延长的电弧,并可认为接触部分有故障; 2.用隔离开关把油开关从电路中隔离,然后以手动慢慢地将油开关拉开并合上。如果油开关的遮断粱在行程中的个别位置上有不灵活或拒绝合闸的情况,即认为有故障; 3.检查油开并在断开关位置时触头是否断开以及油
24、开关在合闸位置时,触头是否接触良好; 4.用远方控制操作,检查油开关开闸及合闸的情形。如果上列各项试验中发现某一项有故障的征象时,则应对油开关进行内部检查(检查触头)。第40条 某些油开关,由于构造上的缺陷,在切断短路后应该经过内部检查方可合闸者,在未作内部检查前,均不应再合闸。但如此种油开关经外部检查后,并未发现有故障异状,又不可能用其它方法恢复送电时,则可不受此种限制。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列出此种油开关的名称。 第41条 对于自动跳闸的开关,必须查明跳闸的原因,是由于保护装置的正确动作还是由于各种误动作(例如:1.人员的误操作;2.继电器的误动作;3.操作回路有故障;4.操作机构有故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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