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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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保障本行及本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的中文名称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台州银行。 本行的英文名称为:BANK OF TAIZHOU CO.,LTD;简称为:BANK OF TAIZHOU。 第三条 本行的住所: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本行住所邮政编码:318050。 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3月12日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五条 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
2、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本行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约束。 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行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行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履行金融企业法人各项义务。 第八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董事长。 第九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
3、即具有法律效力,是本行的行为准则,对本行、本行股东、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由董事会聘任的除本行行长以外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进行任职资格许可的其他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稳健经营,以市场为导向,实行高效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确保本行股东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4、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8、买卖政府债券;9、提供担保;10、从事同业拆借;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办理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为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即期结售汇业务含资本金结汇业务;13、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经营范围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本行实收股本总额为
5、1,800,000,000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800,000,000元人民币。第十五条 本行的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计1,800,000,000股。该等额股份均为普通股,以面值发售。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六条 本行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 各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4、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见附表。第十七条 本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本行的全部股份。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权证书形式。股权证书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并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
6、条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持有一张本行发行的记载其所持股份数的股权证书。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经董事会对受让人受让主体资格审核同意,可向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转让。股份转让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标准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单独或合并持股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转让股份时,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作出,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该项决议无法通过,则不同意或弃权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
7、押权的标的。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股份总额并修改本行章程。增加股份的方式包括: 1、募集新股;2、配售新股; 3、以股份形式派发红利;4、根据规定将本行的公积金转为本行注册资本; 5、国家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同意,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8、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股东为本行股权证书的合法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处置所持股份;3、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4、对本行的业务和经营等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6、本行终止时依法取得本行的剩余财产;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8、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9、事会,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内容及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10、本行新发行股份时,发行股份前本行原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但定向向本行员工发行新股份除外;11、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本行章
10、程;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4、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5、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6、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举措;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7、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行将根据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在签订该等借款合同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在借款合同中同意提前偿还借款;8、股东特别
11、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9、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本行主要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如报告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10、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本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12、 4、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7、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对本行发行金融债券作出决议;10、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11、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商业银行日常业务除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五的事项;12、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13、审议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14、审议批准重大捐赠事项,即以孰低原则确定的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单笔金额超过上一年经审计年度净利
13、润的百分之二的捐赠事项;15、修改本行章程;1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股东大会的其他权力。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14、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主持;监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或登报公
15、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东的股权不可分割行使。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应由代表本行股份总额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16、1、变更注册资本;2、本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3、修改本行章程;4、发行本行债券;5、回购本行股票;6、股权激励计划;7、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其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7、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章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会议记录中应说明
17、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8、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十日内将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5、应本行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18、见;第四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根据需要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四十四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1、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3、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19、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4、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5、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6、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素质,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本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将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相关资料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核准程序。第四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20、,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四十七条 本行董事具有以下知情权:1、本行每年年报、中报、季报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给本行董事;2、在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相关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时,在该等报告初稿出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的董事;3、本行发生任何
21、可能给本行造成不利影响之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政府调查、不可抗力等事件,本行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行的董事。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五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22、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五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回避。第五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五十三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五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23、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五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为董事购买基本责任保险。第五十八条 本节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九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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