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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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精品文档】第 4 页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0322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09108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从2010年8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
2、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四、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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