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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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广东省突发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突发的核与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省核能和平利用和辐射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
2、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送审稿)、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广东省广东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170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发生的核电厂和核设施等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1.4工作方针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省核与放射
3、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省、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的省级与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省、市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见附录1。 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录2),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
4、省核应急工作方针和省应急计划与预案,组织承办省核管委交办的核与放射医学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审批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指导、监督、管理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向省级核管委提出医学应急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医学应急专业队;指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医学应急准备的保障机制;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见附录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已建(或在
5、建、计划建)核与放射设施的地级市,负责组建本市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职责是: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市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设施的地级市。专业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辐射防护、核辐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
6、理辅导等。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由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及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方医院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辐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根据现场剂量估算和临床诊断估算剂量进行合适的医学处理及定期医学跟踪观察;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公众防护建议;负责检查监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及稳定性碘片的发放、服用及其它卫生监督工作。2.4医疗救治机构与后备机构省级和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核设施的地级市分别指定1-2间本级医疗机构,同时指定1间医疗机构作为后备机构(见附录4)。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后备机构承担核
7、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衔接,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的处置过程。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为指定的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南方医院为后备机构。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省和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2.6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组织起草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
8、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核电站事故时具体负责对受伤污染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负责医疗队的组建和派往各定点行政村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将受伤、受污染及生病人员及时送往现场及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救护和治疗,对应急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碘片发送,负责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计划区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3.医学应急准备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行。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编制。3.2通讯联络
9、保障省卫生行政部门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通讯联络指挥系统是省核与放射事故通讯联络指挥系统的一部分,在省核管委的统一配置下,保持与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各专业技术组及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通讯联络畅通。3.3相关技术储备省、市两级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研究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尽快完善相关技术储备。增加资金投入,研发现场快速检测设备。3.4相关物资储备省、市两级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
10、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队按照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进行配备(见附录5);尚未建核电站的市、县按附录6的辐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见附录6);(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3.5经费保障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核
11、管委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定期监督检查经费落实情况。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3.6培训与演习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省及已建核与核设施的地级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积极参与核管委组织的演习。3.7公
12、众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包括辐射量等)、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注意对核电厂周围居民定期进行心理效应的健康教育,对公众宣传防护措施,指导居民常规防护。接受省、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省、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组织编写核与辐射方面的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4.核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4.1核事故分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
13、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核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省核管委确定,医学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下(传真、电话等)协同进行。4.2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地方)核管委下达的指令后,所有相关专业组织、专家组、专业队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见附录7)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省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同已建核设施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4.2.1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4.2.1
14、.1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进入戒备状态,并保持与省核管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络。4.2.1.2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主要在厂房内。省级及各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做好应急人员、药品、器材、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省应急医疗救护组带领应急专家医疗队专家到现场待命;市指定医院准备10-20张病床,准备接收来自核电站的伤病员,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级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向市民防办和省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当地应急医疗救护组事故情况;辐射防护组准备好应急照射剂量测量用
15、的车辆、仪器、个人剂量计、表格、碘片等,立即出发到现场待命。4.2.1.3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设辐射剂量监测点、辐射防护站、医疗救护站、碘片发放点,向周围公众发放碘片及其它应急药品,对公众开展心理咨询。省应急医疗救护小组派出一名副组长和应急专家医疗队直接到卫生院指定现场处理站,如未经过三级响应,则在二级响应时立即派出;指定医疗机构救护车处于待命状态;市指定医院准备50-100张专用病床,准备接收场外应急人员、核电站及卫生院转送来的伤病员;赴现场人员携带仪表、剂量计、登记表、碘片(应急人员用)等立即赴现场设点,对进
16、入烟羽应急计划区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剂量计,每人派服碘片(一片)并嘱其立即服用,派2名成员携带剂量率仪随巡测队沿巡测线测量工作人员及核电站附近的辐射剂量率;省辐射防护组立即派出队伍携带各种仪表、剂量计、登记表、应急人员用碘片等直接赴或在事故当地控制点,与现场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当地卫生院应急医疗救护人员启动,收治常见病伤病员,对怀疑受到辐照的伤病员转送现场处理站作初步处理,对公众做好心理咨询,组织医疗队,准备到所辖烟羽应急计划区域进行巡回医疗。4.2.1.4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省级及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省核管委或相应指挥部统一指令下,全面启动应急工作,专业队伍
17、立即赶到现场分组处置。具体处理流程见 “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见附录8)。省应急医疗救护专业组通知指定的广州地区医院做好准备,等候命令,腾出专用病床,一旦市级医院腾出的200张病床住满时立即通知指定的广州地区的医院辟出200张备用病床;市应急医疗救护组赴当地卫生院帮助开设应急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当地应急医疗队立即赴烟羽应急计划区各定点行政村开展巡回医疗,各医院支援区卫生院的医疗队如尚未组建时立即组建,开赴对口卫生院支援;现场处理站和各医院立即腾出专用房100-200平方米,或搭建临时场地,100-150平方米作为现场处理站工作用房,按岗位划分一条龙流水作业,即登记测量去污、洗消及更衣初步
18、医疗救治分类转送;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救治辖区内公众的常见病,遇有疑难和怀疑受到辐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人员时,及时送现场处理站,弄清确实情况,逐级上报,由上级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委派专家协助处理。5.放射事故分级与响应行动5.1放射事故分级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见附录9)。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放射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省(地方)核管委确定,医学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传真、电话等)下协同进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级核管委关于放射事故的指令后,实时组织开展
19、医疗救护和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相应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见附录10)进行处置,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第二人民医院协同事故发生地的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属地处理的原则,分别或协同承担。5.2.2放射事故响应程序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见附录11
20、):(1)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2)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请政府禁止食用。(5)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
21、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6.应急响应的终止6.1核事故响应终止条件核事故已经得到控制, 核电厂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放射性释放剂量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6.2放射事故响应终止条件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6.3医学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负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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