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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小结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根据鲁政发200774号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经济适用房管理:经济适用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2、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
3、税优惠政策。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3%的税率缴纳契税。棚户区改造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济宁是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
5、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5、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
6、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6、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7、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免收。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综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住房问题是重
7、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发200724号文件对于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
8、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围绕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二、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一)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积极参与
9、购建廉租住房的核定工作;在划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要参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参与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循环。(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避免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重复交叉;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
10、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其出售收入也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三、多渠道筹集城市
1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一)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状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二)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
12、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专项补助)予以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三)建立补助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中央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帮助、支持、鼓励和引导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财政原则上也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四)制定廉租住房
13、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14、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二)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三)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国发200724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社会
15、各界向市县人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政策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五、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购建廉租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
16、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中增设03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情况;在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中增设03项“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科目,专门反映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租金收支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用于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用于管理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
17、电费等开支。六、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务院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精品文档】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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