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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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顺德区会展业转型升级,加强对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顺德区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顺府办发2016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区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展览项目、会展企业、会展人才和知识产权进行补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会展相关活动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之条件的企事
2、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其它社会机构以及就职于上述单位的会展人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第三方评估、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展馆,是指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展馆:(1) 坐落于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之内;(2) 室内净展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以上(不含4万平方米);(3) 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4) 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展馆的使用权和运营管理权;(5) 展馆运营管理单位须有相关的场馆管
3、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未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而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在顺德区举办的展览项目,包括新落户工业类及农业类展览项目。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是指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在顺德区新登记注册或者由区外迁入顺德区注册、依法纳税,经营范围中有展览举办或者展览服务业务的会展企业,包括展览组展企业、展览服务企业和展馆运营管理企业。 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的展览项目。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会同业务主管部
4、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顺德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区财税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会同区财税局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编制申报指南,受理会展企业的补助申请,对申请单位及其项目补助申请的审核;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对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补助项目绩效评价等业务委托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
5、员会具体操作实施。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企业相关情况的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进行补助:(一)对新落户顺德区并且承诺在我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工业类展览项目,对其前三届展览分别按照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场租金额的50%、40%、30%给予补助,但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每场展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二)工业类展览
6、项目必须是以工业产品、工业技术、工业装备、工业服务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手机、汽车、电脑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 (三)展览主题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属于涂料、家电、燃气具、家具、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汽配、照明、钢铁、塑料或者机械装备制造业范围的,其补助比例可以提高10%并且其每场展览最高补助限额可以提高25万元;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展览项目,其境外参展商比例达到10%以上,其补助比例可以相应提高10%且其每届展览最高补助限额可以提高25万元。 (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款补助条件的可以叠加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新落户农业类展览
7、项目的补助,参照第九条关于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的补助规定执行。其中,农业类展览必须是以农业产品、农业技术、农业装备、农业服务、花卉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烟酒、茶叶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增长部分进行补助:展览主办方承诺在领取补助当年起在顺德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前三届展览的场租补助按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的场租面积比上届实际场租面积增长部分所对应场租金额的50%给予补助。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
8、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但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面积增长比例小于20%或者增长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展览不予补助,每场展览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展览项目补助的展览举办方,应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其下一届展览应交纳的展览场地租金。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顺德区至少已经举办过三届,且成功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项目发展资金。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进行补助: (一)会展企业在补助年度至少在专业展馆举办过一场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
9、会或者为至少两场顺德区内举办的展览会(展览面积分别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提供过展览服务,且取得展览举办和展览服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年营业额的3%。(二)补助标准根据会展企业补助年度取得展览收入(包括展览举办收入和展览服务收入)金额分档确定,具体标准为: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45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以上收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三)本办法实施后,境外企业在顺德区设立会展企业(境外企业股权占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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