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备案事项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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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备案事项工作手册目 录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告(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备案(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四)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备案(五)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备案(六)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非重要条款(七)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八)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备案(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申领、变更和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二、高管人员(十)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告(十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告(十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告(十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十四)证券投资咨询
2、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变更报告三、证券经纪业务(十五)异地证券公司在辖内新设、收购分支机构报备(十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A、B、C类型转换报备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被动违反监管规定且未在可调整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十九)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延期清算;终止及合同变更五、其他证券业务(二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报备(二十一)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报备(二十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栏目)(二十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报备六、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二十四)证券公司压力测
3、试情况报告(二十五)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告(二十六)证券公司合规报告七、报表报送(二十七)证券公司年报报送(二十八)证券公司月报报送(二十九)证券公司CISP系统信息报送(三十)证券营业部月报报送(三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及年报报送八、其他(三十二)反洗钱情况报备(三十三)信息安全事故报告(三十四)重大、突发事项报告九、信息公示(三十五)证券机构信息公示要求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 报告主体 证券公司3、报告内容 (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4、,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名称; 发生合并、分立;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3、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
5、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备案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备案主体证券公司3、备案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告主体证券公司3、报告内容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
6、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四)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备案 1、法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2、备案主体证券公司3、备案内容(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 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
7、况;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
8、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五)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备案 1、法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2、备案主体证券公司4、 备案内容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 (3)变
9、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5)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
10、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4)至(6)项备案文件的要求。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六)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非重要条款1、法规依据证券法、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4323 号)的有关要求。2、备案主体辖区证券公司3、备案内容(所有材料均需提供正式件一份,加盖公司印章,两页以上材料须加盖骑缝章)(1)证券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非重要条款的正式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背景;(2)变更的
11、时间及主要内容;(3)公司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4)公司章程非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应当作为附件;(2)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相关议案;(3)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核准、备案文件;(4)公司历史沿革及重大事件的说明;(5)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6)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应声明保证草案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申请报告未列出的其它变更情况;(7)其它材料。(七)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 1、法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2、备案主体证券公司
12、5、 备案内容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4)发起人协议;(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在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八)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备案1、法规依据证券法
13、、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公告20117号2、备案主体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3、备案内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申领、变更和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1、法规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提交材料(1)注册地在河南辖区的证券公司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有关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被收购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
14、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被撤销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辖区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公司对主要负责人的
15、正式任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原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原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原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
16、份证复印件。(6)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申请补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如许可证遗失,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l 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须说明丢失原因及有关情况);有关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文件(报纸原件);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因许可证破损申请补领时)已破损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因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申请文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
17、证)的正、副本原件;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高管人员(十)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2、报告主体证券公司3、报告内容(1)证券公司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任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
18、管意见(如适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任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4)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
19、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日内向我局报告。(6)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十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22号)证券公司董事
20、、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2、报告主体证券公司3、报告内容:(1)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2)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我局。同时对上述离
21、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十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
22、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备,提交如下材料: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2)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上述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证券公司应当将代为履行职务的事实作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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