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学校卫生应急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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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学校卫生应急工作手册漳州市教育局编印二一五年三月目 录一、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法规二、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摘录)三、漳州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及预防知识简介前 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我们将国家和省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有关法规、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中与学校相关的内容、以及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汇编成漳州市学校卫生工作应急手册,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园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参照使用。如本手册中内容与国家、省、市新颁发法规相关内容不一
2、致的,按新颁发法规要求执行。一、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
3、生工作要求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
4、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
5、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 学校
6、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
7、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
8、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三)对
9、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
10、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
11、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
12、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
13、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62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14、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
15、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
16、,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
17、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18、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19、第三章 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第十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二)检查课桌椅配置
20、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第十一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二)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
21、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一)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第十四条 生活
22、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
23、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第十七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一)持有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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