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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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1.2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1.3 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1.4 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
2、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1.5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1.6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专(兼)职质检人
3、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1.7 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2 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1 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2.2 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
4、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2.3 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2.4 变更设计报批制。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2.5 测量双检制。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2.6 技术交底制。技
5、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2.7 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2.8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2.9 工程质量检查制。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 集团公司按半
6、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2.10 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2.12 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3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3.1 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3.1.1 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3.1.2 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3.1.3 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3.1.4 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3.1.5
7、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3.1.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3.1.7 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3.1.8 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3.1.9 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3.2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3.2.1 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3.2.2 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3.2.3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3.2.4 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3.2.5 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
8、和落实。3.2.6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3.2.7 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3.2.8 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3.3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3.3.1 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3.3.3 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3.3.4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
9、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4 工程检验质量评定4.1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4.2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4.3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4.4 内部验工计价签
10、证制度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4.4.1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4.4.2 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4.4.3 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4.4.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4.4.5 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5 工程创优5.1 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5.2 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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