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doc(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合作社的名称: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第二条 合作社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XXXXXXXXXXX。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第五条 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六条 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第八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业、事业单
4、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的成员资格。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为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
5、会进行表决,出席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第十条 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 XXXXX 。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
6、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5、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本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
7、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6、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7、发扬互相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9、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当成
8、员数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xx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审议通过理事长;9、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10、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章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