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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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 【定义】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 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
2、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形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及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以及专门针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四种。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第四条 【经费来源】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监督检查级别】监督检查分为省局组织省监督检查和市县局组织实
3、施的市、县监督检查。第六条 【省局职责】省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省辖市、省管县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市、县局职责】市、县局负责按照上一级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第八条 【承检机构职责】受省、
4、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市、县局下达的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第九条【 监督检查计划的确定】 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等,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制定年度省监督检查计划,审批各省辖市、省管县监督检查计划
5、。各省辖市、省管县局可在年度省级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于每年度年底前向省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下一年度的各省辖市、省管县监督检查计划建议。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见附件1)的形式向省局上报。第十条【实施的时间】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国家质检
6、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第十二条 【任务下达的方式】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检委托书(见附件2
7、),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各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首次承担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第十三条【通用文书】省局负责制定省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
8、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等。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一节 抽样第十四条【对抽样人员的要求】 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五条【抽样程序】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
9、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等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六条【抽样方法】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
10、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第十七条【不得抽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
11、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七)同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检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检查除外)。(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检查方案要求的。第十八条【可不接受检查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第十九条 【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
12、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第二十条【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 【拒检】 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被检查企业
13、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场抽样】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处置】 未抽到样
14、品情况的处理:(一)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检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质量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任务下达部门;(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
15、,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二十四条【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第二节 检验第二十五条【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
16、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样品管理】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第二十七条【样品异常】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二十八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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