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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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之“名律师PK名教授”模拟法庭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刘建):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记录、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斥责,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现在有请双方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2、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君政不服东州市东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俱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 审判长(马宏俊):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君政不服被告东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俊、吴平、刘飞,人民陪审员王锋、张太凌组成合议庭,由马宏俊担任审判长,本案书记员刘建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君政):原告
3、王君政,男,38岁,回族,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东州分所律师,驻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北纬路1号,身份证号码230202680213167,完毕。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 原告(王君政):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吕良彪):代理人吕良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人(王宇):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长(马宏俊):请把你们的委托代理书、律师证件以及出庭函向本庭提交。 被告,请向本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址。 被告(黎敏):被告黎敏,汉族,1977
4、年5月12日出生,东州市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马宏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 被告(黎敏):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刘莘):代理人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授权的权限是一般代理。 代理人(何兵):代理人何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长(马宏俊):请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把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律师执业证向法庭提交。 原告,你对被告人陈述的身份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原告(王君政):没有。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你对原告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被告(黎敏):没有。 审判长(马宏俊):
5、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原告,你听清楚没有? 原告(王君政):听清了。 审判长(马宏俊):申请回避吗? 原告(王君政):不申请。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听清没有? 被告(黎敏):听清了。 审判长(马宏俊):申请回避吗? 被告(黎敏):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一)原告宣读行政起诉书 审判长(马宏俊):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王君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予
6、以登记;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7日上午,原告到被告下属单位东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为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告知:不予登记。原告询问原因,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称依据东州市公安局东公2006年第343号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向原告出示了东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公2006第343号)。 原告认为,被告依据东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对原告作出不予登记的行政决定,原告表示不服
7、。理由如下: 1.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该项法律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但没有授权其规定不许登记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显然已经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围。其授权地方政府制定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
8、予上路的规定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即“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东州市公安局制定的东州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依据错误的上位法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同样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合法取得的财产,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登记和许可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这是对电动自行车身份的认可。同时道
9、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因此,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给予登记,许可上路行驶。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系正规厂家生产,有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和符合1999年国家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安全标准证书。原告提供的申请文件符合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被告应当依法给予登记。 3.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节约能源,降低污染物美价廉,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也符合国家发展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交通工具的政策,于国于民有利,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不予许可登记
10、的决定错误,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给予登记,许可上路行驶。完毕。 (二)被告代理人宣读行政答辩状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 代理人(何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马宏俊):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代理人(何兵):一致。 审判长(马宏俊):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代理人(何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答辩人认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有权根据广东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作出各种立法。其立法权限来源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即法律上所称的授权立法。其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
11、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即所谓职权立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答辩人认为,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即使没有上位法的授权,也可以根
12、据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各项地方性法律。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提醒你一下,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我问的是你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有什么异议。 代理人(何兵):没有异议。 (三)举证、质证 审判长(马宏俊):下来开始举证、质证,请原告就你的诉讼请求有哪些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 原告(王君政):原告一共有4项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包括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合格证、安全证书,还有原告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申请书,一共4份。 审判长(马宏俊):请你逐一出示。 原告(王君政):首先出示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 审判长(马宏俊):这张发票你要证明什么? 原告(王君政):这张发票证明原告所购买的自行车
13、是从正规的生产厂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 审判长(马宏俊):好,请向被告出示。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王君政):原告出示的第二份证据是购车时生产厂家发放的合格证,它证明原告所购买的车辆是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被告出示。被告,此份证据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第二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原告(王君政):第三份证据是安全检查证书,是由安全检察部门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机动车安全检测标准所作的检
14、测所发放的证书,证明原告所取得的电动自行车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被告出示。被告,此份证据看清楚没有?对它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此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原告(王君政):第四份证据,是原告提出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申请书,它证明原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依法向被告提出对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申请。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被告出示。被告,此份证据看清楚了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此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
15、证据没有? 原告(王君政):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就你的答辩以及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代理人(何兵):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份证据是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记录,需要证明的目的是,在制定这项政策之前,作为被告机关是广泛地征求了所辖区域的人民各方面的意见。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原告出示。原告,这份证据你们看清楚了没有? 代理人(吕良彪):我们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这项证据它的关联性和它所需要的证明的内容我们持有异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表明它在制定政策前,曾经召集了人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是,所召集的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性,并不能够证明。而且
16、,这份证明能否证明被告决策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它并不能够证明,谢谢。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原告的质证意见你们听清楚没有? 代理人(何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马宏俊):有何异议? 代理人(何兵):我们证明作为被告机关所做出的通告,关于广东省做出的决定,都是有合理的基础,我们继续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问题。 审判长(马宏俊):经法庭合议,我们对于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就其关联性待合议庭最后评议的时候再作出最后的认定。下面被告继续举证。 代理人(何兵):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是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记录二,这是第二次座谈会的记录,参加的人员有市政协委员,市科学工作人员,
17、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以及15名市民,日期是2006年6月10日。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原告出示证据。 代理人(王宇):我们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同样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请陈述理由。 代理人(王宇):具体理由和上一份证据意见一样,它不具有真正的代表性,也无法证明被告做出这样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基础。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代理人(何兵):我们认为关于政府制定规章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座谈会的方式以及等等形式,我们选择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学院的教师以及普通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我们所参加
18、座谈会的人员包括了各个方面的代表,因此我们认为它已经足以代表广州市人民的基本意见,我们将继续举证。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对被告提出来的选择代表的广泛性有什么异议吗? 代理人(王宇):广州市人口接近千万,我不知道被告选的代表总共人数有几个?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请对原告的这个质证发表你的意见。 代理人(何兵):因为我们开的是座谈会,法律对于我们政府机关并没有权力召集人民代表开会,所以,对目前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来说,也只要求开专家座谈会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代表会,并没有权力说要找一千乃至一万。所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找多少代表来参加座谈会,我们认为这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的主权。 审判长(马宏
19、俊):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就其关联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下面请被告继续举证。 代理人(何兵):证据三,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记录三。召集人是东州市东成区公安局,参加人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东州市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等15人,日期是2006年6月20日,内容见文件。 代理人(吕良彪):对于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不持异议,对于此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我们同样持异议。刚刚被告代理人告诉我们说在1千多万人当中找了仅仅45名代表来座谈,然后他告诉我们说这45名的代表代表了1千万的市民。那我还想再问一句,这45名或者是更多的代表人员当中有多少人是
20、骑电动自行车或者打算骑自动自行车的,这些民意代表的代表性何在?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何异议发表? 代理人(刘莘):听证或者是座谈会的人数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自行决定的,按照原告的意思,1千万人口到底多少人合适,那么这个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否则的话,这个会要开到什么时候?那按照你们的意思,觉得这个要多大的比例才合适?问题是法律没有这个规定,这是我们的裁量权。 另外,原告指出45个人无法代表全市各方面的人,尤其是骑电动自行车的人,那么这45个人是方方面面的代表,因为电动自行车不上牌并不是电动自行车拥有者这一个阶层他们的利益所在,它关系到全市各个方面的人的利益。所以,我们
21、认为45个方方面面的代表参加是对的。 被告(黎敏):而且,我觉得对于代表的代表性有质疑,还要澄清一个问题,这里涉及到民主机制的问题。民主其实在两种意义上要具有正当性,一种是统计意义上的民主,这是德沃金教授提出的,还有一个是与之相对应的是多数至上的民主概念。因此这45名代表的代表性本身只要是它的程序保持了基本的正当性,以及它本身的这个来源是经一个正当程序产生的,那么我觉得它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其二,我们委托了广东省城乡经济调查队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查,我想问原告一个问题,如果这45名代表你们认为没有代表性的话,难道像广东省那样广泛的意见就具有代表性吗?现在代表具不具有代表性是意味着代表机制本身出了
22、问题,而不是公安局做这个事情违背了法律。审判长我说完了。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还有意见吗? 代理人(何兵):刚才原告方对我们的45个代表好象不足以代表广东省东州市的市民,请注意,代表能不能代表所代表的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是没有必然关联的。如果按照原告方的逻辑,那么全国13亿人,假如国家行政机关要制定一个政策的话,可能要开四五百乃至四五千人的代表会议。所以向法庭上明确一点,代表人所代表的意见和代表人的人数没有关联。下面我们继续举证。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继续举证。 代理人(何兵):为了充分了解东州市民对电动自行车是否上路等问题的基本意见,我们除了召集3次座谈会以外,我们并委托了东州市城市社会经
23、济调查队进行客观调查。东州市城市经济调查队进行了为期10天的调查,提交了调查报告,现在向法庭提交。 该调查报告表明,公共汽车是目前市民出行的最主要的交通工具,59.1的市民认为他们的主要交通方式是公共汽车,14为自行车,8.4为步行,10为摩托车,4.2为私家车,3.5为地铁,只有1是电动自行车。 第二,调查报告表明,多数市民认为,东州市不适合发展电动自行车。78.4的人认为,东州市目前这种状况不适合电动自行车的普及。70的人认为,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有助于缓解东州市的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秩序。72.8的人认为,如果禁行,会给东州市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好处。 第三,大部分的受访市民支持限制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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