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考试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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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课程考试工作,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发挥考试对教学的促进和检测作用,营造良好的学风和考风,依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检测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励学生加大学习投入,努力掌握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及时解决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总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为
2、原则,凸显考试与教学的互动性,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最终目标。教师应改变仅仅以一次课程终结性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唯一依据的做法,加强课程学习过程性考核与评价,积极主动进行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的改革,真正发挥考试的促进和激励作用。第四条各院(系、部)应指导课程组积极开展考试改革,注重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评价,构建与课程教学目标相适应的多元化考核方式。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程序,严把试卷质量关,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其它纳入教务处管理的各类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六条 全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
3、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工作在教学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依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各教学部门按照学院统一部署,负责落实。第七条 考试中心主要负责全院课程的考表编排、试卷印制、试卷归档、考试现场管理和考试作弊认定等工作;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命题、落实监考教师、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试卷分析等工作。第八条 各教学部门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和部署,对命题原则、考试方式、辅导答疑、试卷保密、试卷批阅、成绩评定等环节应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作法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查实,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酿成更严重后果。对违纪事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各教学部门要对学生进行考风
4、考纪教育,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指出考试违规违纪的危害和后果,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考试,积极投入复习备考。组织开展创建优良学风、班风等有益于考风建设的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杜绝考试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第十条 考试期间,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与各院系教学负责人组成的巡视组,负责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指导及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也应到本院系考场巡视。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命题第十一条各教研室、课程组要根据课程性质,积极开展考试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始终把考试改革作为课程建设的主要任务来落实,探索和建立一整套适合教学目标、能有效检测学生能力和
5、素质的考核形式、评价标准和管理规范。要重视课程教学的过程性评价,并逐步加大过程性评价在课程成绩构成中的比例。第十二条各门课程每学期具体的考核形式和要求,由课程所在院(系、部)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确定,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般应联系实际实行开卷考核;语言类课程提倡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实践类课程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各门课程的考核形式和评分要求应在每学期前两周提交的授课信息表中注明,并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考核形式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改,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由所属院(系)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报考试中心备案执行,同时必须做好与学生的解释与沟通工作。第十三条期末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
6、最后两周进行,高年级学生第五、六、七学期的期末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第17、18周进行。实验、实践、体育等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课程考试之前一周完成。课程阶段测验、期中考试由课程组按要求自主安排时间,需要统一协调安排的可与考试中心联系。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工作应科学、合理、严格。课程组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特点,集体讨论试卷蓝图的设计,确定命题原则、题型、题量、内容分布、覆盖面、难易度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编制试题。第十五条命题教师应按照试卷蓝图的要求认真编制试题,考核内容应尽可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主要教学内容,试题难度恰当,份量适中,有一定的区分度,整份试卷安排得当,科学合理,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地评价。
7、实行闭卷考核的课程,应注意考试题型的多样化,一般应有五种及以上题型;以试卷形式实行开卷考核的课程,一般不宜采用名词解释、填空题等题型。第十六条不同层次、不同教学要求的课程,应分别命题;同类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一般应使用同一套试卷。每门课程均应命题二套(A、B卷),二套试卷的结构、题量、覆盖面、难易度及考核要求应一致,但试题不得相同。试卷不应不加任何改动地直接选用近几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一般也不应不加任何改动地直接使用教材上的例题、习题。每份试卷需附参考答案和试卷蓝图,参考答案需明确评分标准。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文字类试题的参考答案必须明确要点和评分尺度。第十七条命题教师应
8、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A、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蓝图等电子文件交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随机选取其中一份试卷用于考试。命题教师负责核对和确认考试中心出具的样卷。第十八条命题教师应注意试卷编排格式、体例的规范统一,信息完整齐全、答题空白处留足。除外语课程外,一般课程试卷不单独使用答题纸,但可根据需要按大题归类在恰当位置设置答题。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蓝图等应分设文件,分别命名。文件一般为Word文档,文件命名格式为“学期课程名文件类别”,如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审计学原理课程考试A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蓝图的文件名分别为“04-05-2审计学原理A卷”、“04-05-2审计
9、学原理A卷答案”、“04-05-2审计学原理试卷蓝图”。第十九条命题教师应按要求做好试卷编制和保密工作,并对命题质量和试卷安全负责。试卷蓝图需经教研室、院(系、部)领导审批,试卷无需审批。出卷教师没有向其它教师提供试卷信息的义务,有权回绝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打探试卷题目的要求。第二十条 采用课程论文(设计)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二周提交课程论文(设计)考核大纲报考试中心备案。课程论文(设计)大纲一般应包括如下要素:考核目标、考核要求、论文(设计)体例、完成的时间和任务、评分标准等。第二十一条 全校性任意选修课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考试前二周将时间、地点、考核试卷、参考答案
10、与评分标准等电子文档报考试中心备案,需要考试中心协调的事项,提前书面申请。第四章 巡考与监考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校建立由校领导、院(系、部)教学院长(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巡视组,负责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指导及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对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负责对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按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等工作。各院(系)建立由书记牵头的巡查小组,负责对本院(系)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指导及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南京审计学院考场规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分钟
11、到考试中心发放试卷地点领取负责考场的试卷,不得请人代领。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到达指定考场,不得在其它地方逗留。第二十五条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试卷袋所示份数吻合。如果试卷、草稿纸缺少,请及时与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联系,领取备用卷、草稿纸。2、安排座位。根据考场座位情况,按学号顺序隔位相座前后对齐的原则确定座次表,标注在黑板上,并组织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3、宣读考场规则。4、核查考生身份。检查学生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核对考生名单,并组织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名确认,缺考者由监考人员在考生名单上注明“缺考”,未列入考生名单的学生先让其参加考试,在名单上手工添加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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