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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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成员社)组成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社团贷款投向应根
2、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成员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五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负责。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二)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三)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咨询项目的审查咨询工作;(五)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条
3、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第八条 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牵头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第九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第二章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第十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
4、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是:(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
5、材料等;(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第十四条 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一般成员社的权利:(一)有权要求牵头社向其提供贷款评估、审查、审批、咨询的有关材料;(二)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三)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四)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五)配合牵头社做好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第十六条 一般成员社的义务是:(一)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二)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三)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宜。第三章
7、 社团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的发放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牵头社为代理社,一般成员社为委托社。第十八条 组织发放社团贷款按以下程序操作: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社团贷款的筹备、社团贷款发放、社团贷款管理、社团贷款收回。第十九条 社团贷款的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由牵头社(代理社)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冀信联发200641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46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社团贷款筹备(一)牵头社(代理社)对贷款项目经审批、咨询同意
8、后,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有关联社发出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见附件一)及有关借款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收集其反馈意见。(二)起草社团贷款协议。(三)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成员及社团贷款有关事宜。(四)签订社团贷款协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贷款发放由牵头社(代理社)牵头、一般成员社参加,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社团担保合同。各成员社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并将款项划至牵头社(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牵头社(代理社)按照合同约定,统一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代理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第二十二条 社团贷款管理牵头社(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
9、人,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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