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放射线防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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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科放射线防护制度(一)放射防护原则在实施放射防护工作时,必须对利益、代价和效果进行权衡,以求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防护效果。尽可能做到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保证个人所受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防护规定的相应限值,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使人体受照射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二)防护措施1、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放射防护意识,具有明确的针对工作人员和患者以及环境的辐射防护措施,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2、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要求,并经有关专业辐射检测部门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以保证周围环境无辐射污染。3、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操作规范,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照射条件,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4、对受检者的非检查部位中的敏感部位(性腺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5、怀孕妇女一般情况下禁止照射,因抢救生命等特殊情况必须行放射检查时须经上级批准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6、尽量避免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对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患者进入机房的家属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7、放射工作者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时参加体检。工作中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辐射剂量检测计,定时检测并记录入档。禁止超剂量、长时间在辐射环境下工作。8、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放射科辐射防护相关强制性规定 不应将X线胸部检查列为婴幼儿
3、、青少年体检的常规项目。X线诊断的筛选普查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不管是放射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未满16周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孕妇(尤其是受孕后8-10周)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候诊者和陪护检查的家属(患者必
4、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线机房内停留。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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