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doc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作者xxxx-日期xxxx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精品文档】(卫人发 2001164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
2、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
4、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预防 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 卫生 技术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 暂行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