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doc(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精品文档】第 10 页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之逆转未来版by Dr. Tree, Linsanity, Swimming Domino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卫生法在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卫生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卫生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个体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制裁、教育 社
2、会作用阶级统治/政治性作用,公共管理作用。表现在: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实现;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技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作。卫生法的要素: 1.卫生法律规则:确定性和普遍性;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违法)。 2.卫生法律原则: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最高原则);预防为主(根本方针);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3.卫生法律概念:渊源(专业,日常,技术);构成(主体,客体,关系,事实)。卫生法的渊源:实质渊源法的本质,即法来源于国家意志;效力渊源(指)法的拘
3、束力来源,即法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形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成文卫生法形式主要有: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其他卫生法渊源卫生立法(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广义: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卫生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有权机关等制定卫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的专门活动。卫生法
4、制定程序: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卫生法的实施: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法的效力:(等级范围) 等级:1.一般规则:宪法至上;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同位阶法相同法律效力;下位与上位冲突则无效。 2.特殊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有关机关裁决。范围: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空间效力,人卫生法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法定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卫生法律责任: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特点:1.行为具有违法性;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决定;3.有国家强制性;4.由
5、法定机关追究。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资格),同时,还必须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物质,精神);2.行为违法;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章 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目的:行使国家公共卫生职
6、能,实现国家对社会公共卫生事务行政管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国际卫生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主体: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卫生监督机关。对象: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卫生监督是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的统一。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2.规范功能;3.预防功能;4.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分类: 1.过程:预防性,经常性;2.行为方式: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式要卫生监督行为。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
7、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最基本原则),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处于监督地位的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和处于被监督地位的
8、相对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权力能力(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行为能力(行使和承担) 2.客体: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身体、生命和健康;物;行为) 3.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时,产生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随之产生。 2.变更:主体,内容,客体。 3.消灭:全部(死亡,倒闭,废止好惨);具体(案件终结)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包括卫生行政机关
9、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组织和机构。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1.依法组织规则设立;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3.权力和职责的统一;4.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1.明确的法律关系(管与被管);2.法定的监督权力(越权无效);3.垄断的监督资格(监督权责不重叠);4.独立的监督活动;5.固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法规确定);6.有限的监督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1.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行政部门。 2.卫生监督机构。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卫生监督依据:是指卫生监督活动借以成立的依据。包括卫生监督政策依据,法
10、律依据,技术依据。政策对卫生监督的作用:1.指导立法;2.指导规范的实用;3.指导措施的实施。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卫生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卫生监督技术依据:技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卫生标准分类:1.强制性、推荐性标准;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卫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卫生法制宣传,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即时控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11、。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效率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监督原则。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1.许可证 2.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 3.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许可的效力:1.证明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确定力(不能更改,超出范围) 3.拘束力(规定范围,不得干预)卫生监督检查分类:1.根据检查对象是否为特定相对人所作:一般or特定卫
12、生监督检查;2.根据卫监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依职权or依授权卫生监督检查;3.根据检查实施的时间阶段:事前,事中,事后;4.定期,不定期;4.全面,重点。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1.实地检查 2.查验 3.查阅资料 4.统计卫生行政处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是卫生监督的重要手段。卫生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主体及其职权,被处罚行为,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13、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处罚救济原则。卫生行政处罚管辖: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最严厉哭!)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项措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特征:1.强制性 2.预防性或制止性 3.暂时性。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根据目的分预防性、制止性强制措施,对人,对财。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内
14、容: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的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滞纳金,强行扣缴,强行划拨,强制履行。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程序: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发生卫生监督行为的形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期限。是卫生监督运行机制的规则,是卫生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1.法定性 2.有序性 3.制约性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公正原则(回避、调查、合议、辩论程序) 2.公开原则 3.相对人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审查,听证,决定,变更,延续,收回,撤销,注销等。预防性卫生监督: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选址)2.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 3.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
15、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卫生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前准备 2.进入现场 3.表明身份说明理由 4.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采样或检测,查阅相关书面材料)5.通报结果 6.应注意某些问题(保守秘密,采取措施,依法救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4.自由裁量权运用。第八章 卫生监督的调查取证(细节)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 调查取证的目的:查明卫生行政违法事实,查获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便予以卫生行政
16、处罚。调查取证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合法原则 4.回避原则。卫生监督证据的分类:1.来源:原始,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关系:直接,间接证据 3.存在与表现形式:言证和物证。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调查取证的方法:1.调查询问 2.抽样取证 3.委托鉴定 4.现场勘验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证据复制。卫生监督证据审查的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式:逐证、综合审查。第十章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医疗机构执业监督的内容及程序:检查前准备;现场及时收集书证、视听材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针对疑点
17、对相关人员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医师执业资格监督:专业知识与技能,国家统一命题,成绩合格。 执业医师申请条件:高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不开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学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医学中专学历,工作满5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专科或中专,试用期满1年,可参加考试。医师执业注册登记监督: 注册:医师资格申请执业证书(卫生部统一印制); 注销注册:执业医师法第16条:30日内报告,注销,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 变更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 城市社区卫生专业
18、技术人员:法定执业资格。上岗前,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一章 医疗安全和质量法律制度与监督医疗安全:狭义上的医疗安全往往等同于医疗质量安全,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保证病人人身安全,不因医疗失误或过失而遭受危害,即不发生因医疗失误或过失造成 病人死亡、残疾以及躯体组织、生理功能和心理健康受损的不安全事件。广义上的医疗安全还包括避免因发生事故和医源性医疗纠纷而造成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承受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法律责任风险、人身风险等。医疗安全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控制、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即:医疗安
19、全控制、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医疗事故单位、人员行政处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人身伤害 4. 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报告,告诫谈话)第十二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法定传染病的分类:39种,甲、乙、丙三类。分级管理如下:甲类(2)强
20、制管理(C2 N6)(隔离、治疗、留验、疫点疫区处理)鼠疫、霍乱 乙类(26)严格管理(C6, N 1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肺炭疽病人,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乙类中的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11种)监测管理(2
21、4h)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全国;省、区、市卫生厅:定期,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公布,并授权省、区、市卫生厅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监督: 经常性预防措施监督:1.健康教育 2.计划免疫 3.消除各种传播媒介 4.加强管理和大力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5.严格各项卫生制度 重点预防措施的监督:1.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污染的环境 2.人畜共患病中有关动物的出售和
22、运输 3.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 4.特殊人群。传染病控制的卫生监督: 传染源控制监督的指导思想:管好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传染病控制的分级管理监督。 传染病控制措施监督:对传染源控制,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播途径控制;对易感人群的保护;紧急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经济控制措施,特别控制措施,特别调配权和征用权落实。Ps: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卫生检疫的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
23、疫的对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卫生检疫范围:1.出入境人员。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2.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和运输设备(货物集装箱等);3.行李、货物(啮齿动物、病媒昆虫、废旧物、微生物)、邮包、快件等;4.尸体、骸骨;5.微生物、血液等特殊物品;6.人类遗传资源。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管理检疫传染病的管理(检疫传染病的管理):1.隔离: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治疗,直到消除传播危险。受留验人员:出现症状的,立
24、即隔离;对未出现症状的,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重新计算留验时间。2.就地诊验或留验:留验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处所诊察和检验;留验期:依潜伏期确定。鼠疫、黄热病为6天,霍乱5天。就地诊验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环境,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就地诊验。发现染疫嫌疑人,在最长潜伏期内,实施就地诊验。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和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以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趋势。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的原则:1.预防为主
25、 2.防治结合 3.分类管理 4.综合治理。职业卫生监督主体和相对人: 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相对人:1. 用人单位:督查守法、履行义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查资格、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两者之间构成了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3. 职业卫生监督部门与监督相对人: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督部
26、门与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卫生监督相对人构成行政法律监督关系。前期预防的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管: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申报内容:基本情况、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等;3.申报程序:危害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技术、材料、场所、名称、法人代表变化、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15日内进行申报;4.监督管理: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申报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新建、扩建、改建“三贱”,技术改进、技术引进)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史、体检禁忌症、健康损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健康变化与危害因素关系,连续动态。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用人单位
27、的义务和责任: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安排上岗前未体检、有禁忌症、未成年、孕期、哺乳期女工;工作调离;复查及医学观察的安排;合同解除;单位变更时劳动者体检、病人安置;疑似病人:报告、诊断、医学观察;建立、妥保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获批健康检查资质,对应从业范围;主检医师具备专业技能、熟悉现场,分析状况;专业人员:接受结果咨询、承担责任;确定检查项目、周期,复查时可依要求增加项目;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体检结束30日内,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健康损害或需复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疑似病人卫监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本
28、人;体检结果年度汇总+职业禁忌症名单用人单位、卫监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的原则和方法: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方法:三人以上集体诊断。职业病报告时限: 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 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职业病报告卡报告; 非急性职业病、尘肺病死亡15日内报告,分填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9、;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发生职业病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十六章 学校与托儿所机构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学校及其相关企业机构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选址、建筑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1.校址
30、选择卫生要求;2.学校用地设计卫生要求;3.学校平面布局设计卫生要求;4.教室组成与布置设计卫生要求;5.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卫生要求;6.学校建筑设备卫生要求。第十七章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公共场所卫生要求:1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微小气候适宜;3采光照明良好;4噪音符合国家标准;5公共用品保证卫生安全;6合理设置卫生实施设备;7用水水质满足卫生标准要求;8室内装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9室内禁烟;10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卫生知识。健康检查:1.持证上岗(健康合格证);2.禁止从业情形:消化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渗出性皮炎,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八章
3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监督食品安全: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监督: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全过程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良好生产规范(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32、普遍用于食品生产管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以确保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其目的是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自主管理体制。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全发展。内容:人员;企业设计与设施;质量管理;成品的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成品售后意见处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是一个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点控制监测效果校正,补充目的)。 实施过程: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
33、点建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建立起对每个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测的系统建立纠偏措施建立验证程序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内容: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食品召回的实施: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三级;召回程序启动: 主动召回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
34、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第二十二章 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卫生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认为卫生行
35、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卫生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60d)受理(5d,复议15d内诉讼)审理决定卫生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诉讼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职权与分工。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3M内)受理(7d内)审理(两审终审制,对二审不服,可以申诉,但判决必须执行)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的区别: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性质行政活动,体现了国家行政权,是行政内部监督司法活动,体现了国家司法权,是司法监督受理机关上级机关人民法院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审查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 法律效果复议后仍可起诉两审终审最为直接有效最为客观公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