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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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5003091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
2、计。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第1.0.5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
3、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
4、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2.0.2-1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最小水平间距(m)乙炔发生器型式乙炔站(厂)安装容量(m3/h)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水入电石式1010050103020030300电石入水工3010050309020090300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500100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300300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20050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20050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
5、允许极限含量达式表2.0.2-2烃类等杂质名称允许极限含量(mgC/m3)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乙炔0.55炔衍生物0.010.5C5、C6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0.052C3、C4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0.32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1010硫化碳CS2 氧化氮NO臭氧O30.03 mgC/m3 1.25 mgC/m3 0.215 mgC/m3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2.0.3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
6、物湿式氧化贮罐100010015000050000其他各类生产 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 三级四级10 121410 121412 141614 1618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253035重要公共建筑5050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 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253035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252025 20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201520 15厂外道路(路边)15厂内道路 (路边)主要 次要10 510 5电力架空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液化石油 气贮罐单罐容量(m3)
7、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100012 18202530405020 2530405060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算。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8、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
9、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第2.0.6条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
10、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第3.0.1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第3.0.2条 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有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
11、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第3.0.3条 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襄,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
12、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第3.0.4条 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第3.0.5条 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第3.0.6条 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m3/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第4.0.1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
13、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的要求。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m3。第4.0.2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3。第4.0.3条 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
14、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第4.0.4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第4.0.5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第4.0.6条 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
15、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第4.0.7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定,但不宜超过48h的灌瓶量。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60瓶。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第4.0.8条 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第4.0.9条 贮气襄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贮气襄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
16、全和防火围护措施。贮气襄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第4.0.10条 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第4.0.11条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第4.0.12条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第4.0.13条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
17、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第4.0.15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第4.0.16条 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第4.0.17条 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第4.0.18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第4.0.19条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第4.0.20条 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独立的氧气实
18、瓶和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的要求。独立的氧气实瓶和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表4.0.20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气瓶的最大贮量(个)每座库房每一防火墙间一、二级 三级13600 45003400 1500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第5.0.2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第5.0.3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
19、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第5.0.4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第5.0.5条 氧气贮气襄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第5.0.6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襄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5.0.7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
20、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第5.0.8条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襄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第5.0.9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第5.0.10条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第6.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第6.0.2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
21、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襄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第6.0.3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第6.0.4条 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第6.0.5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襄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第6.0.6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第6.0.7条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第6.0.8条 氧气站、液
22、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藏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系统供电第7.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生产用水,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其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第7.0.2条 压缩机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0.30MPa;其水质要求和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第7.0.3条 氧气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压缩机的排水,必须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第7.0.4条 氧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当有废液需直接排放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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