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团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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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社团借款合同( )农信借社团字 第 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以下简称乙方): 牵头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一般成员社: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同
2、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
3、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
4、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五、结息(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
5、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一)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二)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三)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四)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
6、的情形;(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六)其他条件: 。二、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一)用款计划如下:1 年 月 日 金额 ;2 年 月 日 金额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二)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第六条 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
7、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二、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三、还本计划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一)还本计划如下: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6 年 月 日 金额 。(二)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五、提前还款
8、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
9、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二、甲方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
10、关材料;(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七)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
11、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八)本合同项下拟发放的贷款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的,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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