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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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品名表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
2、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市经委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消防监督管理。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
3、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下属控股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七条 (行业协会)有关的行业协会可以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八条 (生产企业选址)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立在城市规划批准的相关工业区域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禁止
4、在内环线以内新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隔离带。第九条 (目录管理)本市对禁止和限制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目录管理。市经委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禁止和限制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本市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安全员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对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和安全员实行系统培训;对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的经营者和安全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审批)新建或者就地改建、扩建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
5、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评价;(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公安、卫生、技监、环保、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设立小企业安全管理条件)申请设立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在安全管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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