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版)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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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版本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本规范共分本规范共分12章章 n总则 n术语n厂房(仓库)n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n民用建筑n消防车道n建筑构造n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n防烟与排烟n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n电气n城市交通隧道n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修订内容修订内容n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并
2、对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n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以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协调。n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内容(续)修订内容(续)n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n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修订内容(续)修订内容(续)n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
3、了部分修改,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n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n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修订内容(续)修订内容(续)n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n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n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部分修改,
4、补充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等。目的:目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n保护建筑内使用人员的人身和建筑内的财产安全n保证建筑结构安全n保证建筑中的生产或商业运行的连续性n便于消防救援和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建筑的主动防火建筑的主动防火建筑的被动防火建筑的被动防火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火灾预防火灾预防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 9层及层及9层以下的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居住建筑); 2 建
5、筑高度小于等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下室);5 厂房;厂房;6 仓库;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n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n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
6、层的高度;n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n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建筑层数n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n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n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n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不同屋面形式不同屋面形式跃层不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n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7、n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其他建筑防火规范其他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年版)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和天然
8、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系统规范系统规范 n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n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n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9、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年版)n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n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n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n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n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n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系统规范(续)系统规范(续)n卤代烷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n卤代烷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
10、范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n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n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n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n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n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其他相关规范其他相关规范1、 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23、 城镇燃气设
11、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 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5、 氢气站设计规范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6、 乙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7 、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058-92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9、 冷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10、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11、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术语术
12、语(23)n耐火极限耐火极限n不燃烧体不燃烧体n难燃烧体难燃烧体n燃烧体燃烧体n闪点闪点n爆炸下限爆炸下限n沸溢性油品沸溢性油品n半地下室半地下室n地下室地下室n多层厂房(仓库)多层厂房(仓库)n高层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n高架仓库高架仓库n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n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n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点n安全出口安全出口n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n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n防火分区防火分区n防火间距防火间距n防烟分区防烟分区n充实水柱充实水柱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定义n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n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
13、、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n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n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n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n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n分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n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首层示意图首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及二层示意图首层及二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安全疏散n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口、
14、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n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消防设施消防设施n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8.2.8)(8.2.8)n建筑面积大于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n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磁炉等除外)。n散发火花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
15、焊(割)等固定地点。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n疏散通道疏散通道n疏散出口疏散出口n安全出口安全出口n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时间时间供人员疏散用的供人员疏散用的n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出入口n室外楼梯的出入口室外楼梯的出入口n直通直通室内外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安全区域的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第2部分部分 厂房(仓库)厂房(仓库)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
16、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疏散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 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
17、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仓库类别项别
18、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 345 6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
19、物品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 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3.1.2 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
20、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45 火灾危险性分类n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n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
2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 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建筑构件的耐
22、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23.2.2 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 3.2.4 金属结构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非承重外墙n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n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n4层及4层以下
23、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n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n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n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屋顶n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n
24、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n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n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n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3.1 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生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
25、层数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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