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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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 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 方案(国发201464 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 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 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 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 实施为
2、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 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 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 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 3 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 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 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 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 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 大科研成果转化应
3、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 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 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 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 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 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 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 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
4、 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 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 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4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 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 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 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 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
5、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 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 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 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 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 理相关工作,
6、主要负责: 5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 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 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工 程中心建设后补助资金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 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督促、协调落实
7、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 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 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 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6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 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 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
8、情况和工 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 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 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 知。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 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 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 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
9、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 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 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7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 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 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 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 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10、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地 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 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 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 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 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 性等。 8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 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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