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险相关法规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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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相关法规授课方式讲授、讨论、案例授课时数2 课时授课目的通过学习,使学员了解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知识指导业务行为,防范法律风险。课程大纲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五、福建省车险自律公约六、福建省财产险(非车险)自律公约授课资料演示文稿、随堂资料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笔记本电脑注意事项1. 讲师要全情投入;2. 注意控制教学时间及气氛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0 页投 1 投 2 投 3 投 4 一、
2、 导 言1、讲师自我介绍2、课程导入大家已经保险概述,知道: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保险从业行为中要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作为一种特殊合同,保险的业务行为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四法二规”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了解了这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家就知道,我们的保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该做什么、怎么做,不该做什么,法律上的规定是什么,可以使我们的行为更合法合规。首先,我们来学习第
3、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部法律是一部普通法,适用范围很广。 民法通则是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共九章, 156节,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民法通则内容比较多,我们不一一讲解,仅就与保险业务、保险代理相关的一些条款进行讲解。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
4、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0 页投 5 投 6 第二章是“公民(自然人)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民事权利能力” , 民法通则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下面我们要讲一个与我们工作关系比较大的法律概念,就是“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理解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们就不难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
7、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投 7 联系到日常工作:我们这里有几个问题要问一下大家:一名 9 岁的小男孩向我们投保他家长的汽车,我们能不能和他签订保险合同?(显然不可以,是无效的)。如果他 14 岁了呢?在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签订。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投 8 投 9 投10 下面下面讲两个概念,“失踪”和“宣告死亡”
8、“失踪”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与人身保险的保险赔偿有关系,它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法人是我们的重要客户群体,在法律上对法人的规定又有哪些呢?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9、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大家介绍的是,我们中国人保财险实行的统一法人制度,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单位,各分支机构为二级法人单位。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联营等形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0 页投11 投12 投13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
10、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1、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下面,我们要讲一讲与大家关系密切,大家从事是保险代理工作,那么“代理”在民法通则里面有什么样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保险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被代理公司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条款的关键点是“
12、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则要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0 页投14 投15 投16 投17 保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13、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保险代理采取书面代理形式,即应由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
14、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民法通则第五章是民事权利,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这里就不作展开。第六章是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总体是按照损失大小和责任比例来分担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交强险中的
15、无过失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10 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0 页投18 投19 民法通则第七章是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条款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也是按照上述规定的。我们了解一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九章是附则,就本法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说明。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0 页投20 投21 投22 投23 投24 大家都知道,现在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已经白热化了。在“快鱼吃慢鱼”的竞争年代,我们如果营造公平、公正、有充电的竞争秩序?还有什么规矩必须遵循,哪些规定不能突破?我们有一部中华人
17、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 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 33 条,内容有总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同时,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二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我们将其中与
18、保险经营相关的一一列举。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保险经营中如果对客户进行优惠,该法有这样的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
19、须如实入帐。保险竞争应对商业信誉进行保护: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保险经营现在也遇到招投标的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0 页投25 投26 投27 投28 出现与保险经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第四章里有这样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20、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1、的罚款。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0 页投29 投30 投31 投32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的商品,购买保险也是一种消费行为,购买的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在这个消费过程中,国
22、家同样也制定了一部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它就是我们下面要介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 10 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 号公布,自 199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 55 条,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制定本法。第二、第三条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
23、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
24、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0 页投33 投34 投35 投36 投37 投38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单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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