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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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摘要)郑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第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
2、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与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3、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 - - - - - - - - - 2 第八条自建设单位申请选址之日起,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后,各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确保规划选址方案落实。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四条郑州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分类如下:居住用地( R ) ;公共设施用地( C) ;工业用地( M ) ;仓储用地( W ) ;对外交通用地( T) ;道路广场用地( 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G ) ;特殊用地( D ) ;(一)居住用地( R )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5、-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7 页 - - - - - - - - - 3 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第一类居住用地( R1 )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 (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 (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 R4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 C) ,指居住区及居住
6、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 C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 C3)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 C4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
7、迹用地( C7)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C9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 M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第一类工业用地( M1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第二类工业用地( M2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第三类工业用地( M3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8、- - - - 第 3 页,共 17 页 - - - - - - - - - 4 (四)仓储用地( W )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 W1 )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 (W2 ) ,指储存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 W3 )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 T)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 T1)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 T2)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3、管道运
9、输用地( T3)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港口用地( T4)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 S)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 S1)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 S2)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
10、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 (U1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 U2 )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 U3) ,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 U6)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
11、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7 页 - - - - - - - - - 5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 ,如:消防、防讯等设施用地。(八)绿地( G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1、公共绿地( G1 )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 G2 ) ,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九)特殊用地( D ) ,特殊性质的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
12、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参照表 1的规定) ,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指导下,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二节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符合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13、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 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不得进行擅自改变。名师资料总结 - -
14、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 - - - - - - - - - 6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 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建成区内小于1 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周边可建设的零星用地整合后进行统一改造。周边均已建设完成且无法进行整合的小于 1 万平方米的地块,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第十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按批准的控制性详
15、细规划执行。第十一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
16、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四条原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地的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三环内改、扩建,不应小于25%;三环外不应小于30%。第十六条其他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名师资料总结
17、-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7 页 - - - - - - - - - 7 用地类别绿地率(%)行政办公用地30商业金融业用地30医疗卫生用地3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5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30 (50 米防护带)仓储用地25市政设施用地25对外交通用地20综合用地40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机场、发射塔、雷达站等对周围环境有限高要求的,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现有三环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市场,应按规划
18、进行调整。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第二十三条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同时划入规划用地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用后作为公用。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由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做为公共用地的,其面积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因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被占用已取得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在进行建设时,总建筑面积按照被占用部分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容积率所能建设的建筑面积给予2 到 3
19、倍的补偿。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申请规划用地许可。第二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7 页 - - - - - - - - - 8 镇人民政府需要修改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20、须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总 则第五十六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第二节城市道路总则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项目快主次支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80,60 60,50 40,30 30, 20 道路网密度( km/km2)0.4 0.5 0.8 1.2 1.2 1.4 34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68 68 46 24 道路宽度( m )6080(含辅道)4070 30
21、40 2030 红线宽度小于20 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第六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第四节机动车停车场第八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 (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标准应按照表1( 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表 1: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建筑物性质及分类配建单位机动车配建指标住 宅 建高级 住宅(户均大于120m2)车位/ 户0.8-1.0 一般住宅(户均60m 2-120m2)车
22、位/ 户0.5-0.6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7 页 - - - - - - - - - 9 筑经济适用房及6 0 m 2以下小户型车位/ 户0.25-0.35 办公建筑省级及涉外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 市级机关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5 商业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8 旅馆三星及更高车位/ 客房0.5-0.8 三星以下车位/ 客房0.3-0.6 商业场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8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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